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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尉的意思、县尉的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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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尉的解释

[An official just below the head of the county] 官名。位在县令或县长之下。主管治安

县尉得张黄盖。——清· 邵长蘅《青门剩稿》

详细解释

官名。 秦 汉 县令、县长下置尉,掌一县治安。历代因之。 元 于县尉外,兼置典史。 明 废尉,留典史,掌尉事,后因称典史为“县尉”。《商君书·境内》:“故爵为大夫,爵吏而为县尉,则赐虏六,加五千六百。” 宋 洪迈 《夷坚三志巳·王东卿鬼》:“一小胥云:‘顷岁有 福州 王上舍 ,曾来謁 颜知县 、 徐县尉 。’”《元典章新集·吏部·职官》:“据吏部呈议得县尉巡检,近年以来为 汉 人,不能闲习弓马。”《古今小说·临安里钱婆留发迹》:“文书行到 临安县 来,知县差县尉协同缉捕使臣,限时限日的擒拿,不在话下。”

词语分解

专业解析

县尉是中国古代县级行政机构中的重要官职,起源于秦汉时期。《汉语大词典》将其定义为“掌管一县治安捕盗事务的佐官”,属县令(县长)属官之一。根据《中国历史官制大辞典》记载,其职能自秦汉至明清经历了重要演变:汉代县尉秩四百石至二百石,分掌军事、刑狱;唐代实行一县多尉制,京县设六尉;宋代起地位下降,元代改称“县尹”,至明清时期职能被典史取代。

从职责范畴考察,《辞源》指出县尉需“主盗贼,案察奸宄”,具体包含户籍管理、治安巡查、缉捕罪犯等事务。出土《睡虎地秦简》中的《封诊式》记载了秦代县尉参与案件勘验的实例,印证其司法职能。文学作品中,杜甫《石壕吏》“有吏夜捉人”的描写,正反映了唐代县尉系统在征兵事务中的角色。

历代典章对县尉的品级有明确规定,《唐六典》载京县尉为从八品下,《宋史·职官志》记县尉为从九品。值得关注的是,北宋王安石变法时期(1070年)曾推行“保甲法”,强化了县尉对地方武装的统辖权,这一制度变革在《续资治通鉴长编》中有详细记载。

网络扩展解释

县尉是中国古代县级行政机构中的一种官职,其含义和职能在不同朝代有所演变,以下是综合多来源的详细解释:

一、基本定义

县尉始设于秦、汉时期,与县丞同为县令的佐官,主要负责治安捕盗工作。唐代文献记载其具体职责为“亲理庶务,分判众曹,割断追催,收率课调”,涉及行政、司法、财政等多领域事务。其地位相当于现代县级公安局局长。

二、历史沿革

  1. 秦汉时期
    作为县令(长)的副手,掌治安捕盗,大县设2人,小县1人。西汉长安与东汉洛阳各设四尉。
  2. 魏晋至宋元
    延续设置,如西晋洛阳与南朝建康设六部尉。唐代京县设六县尉,分管司功、司仓、司户等六曹事务。
  3. 明清时期
    明朝废除县尉,改由典史执掌治安职能,清代沿袭此制。

三、品级与地位

四、特殊含义

在成语中,“县尉”被引申为“拘泥小事而忽视大局者”,属于文学性比喻用法。但需注意这是非官方含义,与历史官职性质无关。

五、现代对照

虽官职已废除,但其职能可类比县级公安局局长及部分行政事务管理者。

以上信息综合自多时期史料及权威词典解释,完整内容可参考《唐六典》《汉典》等古籍及历史研究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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