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 清 時,鄉裡中德行優異者死後由鄉人公舉,請準祭祀于鄉賢祠,謂之“鄉祀”。 明 沉德符 《野獲編·果報·戮子》:“ 嘉靖 末年, 新鄭 故都禦史 高捷 ,有子不才,屢戒不悛,因手刃之。中丞殁後,其後公舉鄉賢,物論僉謂無忝此典,獨 河南 提學副使 楊本菴 力持之,則專指殺子一事,極詆其忍薄,鄉祀事遂終不行。”
鄉祀是中國古代社會以地方性祭祀為核心的禮儀活動,其核心含義指在特定地域範圍内,通過儀式化的行為對神靈、祖先或鄉賢進行祭拜。該詞彙由"鄉"(基層行政單位)與"祀"(祭祀行為)複合構成,承載着農耕文明時期的地緣信仰體系。
從祭祀對象維度分析,鄉祀主要包含三個層級:①自然神靈祭祀,如《周禮》記載的"社稷之祀",特指對土地神與谷神的集體祭拜;②宗族祖先祭祀,以《禮記·祭法》"大夫立三祀"為制度基礎,形成以祠堂為中心的家族祭祀體系;③鄉賢崇祀,明清時期發展為對本地忠孝節義人物的紀念儀式,如方志記載的鄉賢祠祭典。
儀式形态方面,鄉祀包含周期性年度祭祀(如春秋二祭)與事件性臨時祭祀(如禳災祈雨)。《大明會典》規定"每歲仲春、秋月上戊日緻祭",展現其制度化的時間特征。祭品規格依據《儀禮》"少牢饋食禮"形成三牲、五谷、酒醴的供奉體系,清代地方志中常見"羊一豕一,帛三爵三"的祭器記錄。
該儀式具有雙重文化功能:在信仰層面維系天人溝通的宇宙觀,如《白虎通義》所述"祀所以昭孝事祖,通神明也";在社會治理層面,《漢書·郊祀志》強調"為民立祀"的教化作用,通過集體儀式強化鄉土認同。現代民俗學研究證實,鄉祀遺存仍可見于部分地區的社火、廟會等非物質文化遺産中。
“鄉祀”是明清時期的一種地方性祭祀制度,主要用于紀念鄉裡中德行優異者。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含義
指鄉裡中德高望重的人去世後,由民衆共同推舉,經官方批準後将其供奉于鄉賢祠接受祭祀。這一制度體現了古代對道德楷模的尊崇,也帶有教化鄉民、弘揚倫理的作用。
曆史背景與操作流程
文化意義
鄉祀反映了古代“崇德報功”的思想,通過祭祀将道德典範神聖化,成為地方倫理教化的載體。其儀式過程強化了宗族紐帶,也維系了儒家價值觀在基層的傳播。
發音與用例
發音為xiāng sì,明代文獻《野獲編》中記載了因道德争議被取消鄉祀資格的具體案例。
如需進一步了解鄉賢祠的建制或具體祭祀儀式,可參考地方志等曆史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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