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私下賄賂。《史記·晉世家》:“ 季平子 私賂 範獻子 , 獻子 受之。”《後漢書·賈琮傳》:“上承權貴,下積私賂,吏民怨叛。”《古今小說·臨安裡錢婆留發迹》:“想此碑雖然毀碎,尚可湊看,乃私賂守門吏卒,在庭中拾将出來。”
私賂(sī lù)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文化内涵的複合詞,其含義需從字源、曆史語境及權威辭書釋義三個維度綜合解析:
本義指個人、非公開的,引申為私下、秘密的行為。《說文解字》釋為“自營為私”,強調個人化屬性。
古義指贈送財物,後衍生為以財物換取利益的行為。《說文解字》注:“賂,遺也”,即“饋贈”之意,但隱含交易性質。在曆史語境中漸含貶義,如《左傳·桓公十三年》載“賄賂并行”,已指向不正當利益輸送。
二字組合後,“私賂”特指秘密進行的財物饋贈,尤指為謀取私利或逃避監管而實施的隱蔽性賄賂行為。
《漢語大詞典》(第二版):
定義為“私下賄賂”,強調行為的隱秘性與目的的非正當性,多用于描述規避公權力的利益交換 。
例句:
“官吏受私賂,枉法裁判者,罪加一等。”(引自古代律法文獻)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釋義為“為達到個人目的而暗中給予他人財物”,突出“暗中操作”與“謀私”的核心特征 。
例句:
“他通過私賂手段獲取競标信息,破壞市場公平。”
在現行法律體系中,“私賂”與“賄賂罪”直接關聯。《刑法》第389條明确禁止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財物,其行為本質與“私賂”完全契合 。
與“公賄”(公開性賄賂)相對,“私賂”更強調行為的隱蔽性,常見于權力尋租、商業暗箱操作等場景。
《史記·貨殖列傳》載“富商大賈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而私賂之”,反映早期商業活動中的灰色交易。
學術研究指出:“轉型期經濟中,私賂行為是腐敗的重要表現形式,需通過制度透明化遏制。”(引自《反腐敗研究》期刊論文)
結語
“私賂”作為漢語特有詞彙,凝結了中國傳統社會對隱秘性利益輸送的道德批判與法律規制意識。其釋義需緊扣“秘密性”“謀私性”“財物性”三重要素,在學術與法律語境中均具有明确指向性。
“私賂”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如下:
私賂(拼音:sī lù,注音:ㄙ ㄌㄨˋ)指私下賄賂,即通過非公開途徑贈送財物或其他利益以達到某種目的的行為。
如需更多例證或近義詞/反義詞,可查閱漢典或滬江線上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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