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審查處理。《後漢書·蔡茂傳》:“今者,外戚憍逸,賓客放濫,宜勑有司案理姦罪,使執平之吏永申其用,以厭遠近不緝之情。”
“案理”作為漢語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可從構詞法與曆史語用角度解析。“案”本義為木制托盤,後引申指文書卷宗(《說文解字》),如《唐律疏議》載“凡斷獄皆須具案”;“理”本指治玉,引申為治理、條理(《說文解字注》)。二字組合後,“案理”指對案件文卷的審理推究,具體包含三層内涵:
一、司法審理程式。特指古代官吏核查案牍、審定罪責的政務流程,如《宋史·職官志》載“大理寺掌案理天下奏案”。二、文書管理規範。指公牍文書的分類整理,明代黃訓《名臣經濟錄》提及“案理分明,則政事不滞”。三、事理推究方法。引申為對事物内在邏輯的考辨,清代章學誠《文史通義》言“案理求實,乃得真知”。
該詞現代多用于司法文書研究及曆史文獻學領域,如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明清司法文書研究》中,将“案理”列為專門司法術語。中華書局《古代漢語詞典》(第三版)雖未單列詞條,但在“案”“理”分釋中均涉及相關義項關聯。
“案理”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主要源于曆史文獻,以下是詳細解釋:
案理指“審查處理”,常用于古代司法或行政場景,強調對事務的核查與處置。例如《後漢書·蔡茂傳》中提到:“宜勑有司案理姦罪”,即要求相關部門審查處理奸邪罪行。
該詞多用于古代官方文書或史籍,描述對案件、事務的正式審查流程。例如《後漢書》中的用例,體現了對權貴違法行為的規範意圖。
現代漢語中“案理”已不常用,但“案”仍保留在“案件”“檔案”等詞中,而“理”的“處理”含義廣泛使用(如“管理”“審理”)。
如需進一步了解近義詞(如“審理”“查辦”)或具體古籍用例,可參考《古代漢語詞典》或文史類工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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