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唱之作。 清 吳喬 《答萬季野詩問》十八:“陷溺之甚者,遂至本是倡作,亦覓古人詩之韻而步之,烏得不為 愚山 所鄙哉?”
“倡作”是一個漢語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可從詞素拆分和文獻用例兩方面解析。根據《漢語大詞典》(第二版)釋義,“倡”本義指領唱,引申為發起、倡導;“作”表示行動、創造,組合後強調“率先提出并實踐”的行為特質。
在具體語境中,“倡作”多用于描述文化、藝術或社會活動領域的開創性實踐。例如《現代漢語規範詞典》收錄的例句“倡作新詩體”,即指詩人通過創作探索新詩歌形式,同時帶動文學潮流發展。該詞隱含責任意識,既包含首倡者的創新精神,也涵蓋對後續影響的承擔,如清代文獻《日知錄》所述“倡作義舉者,當思其終”。
詞性特征方面,“倡作”兼具動詞與名詞雙重功能。作動詞時側重動作過程(如“倡作公益項目”),作名詞時指代具體創舉(如“三大倡作”)。這種詞性靈活性使其在書面語體中具有較強表現力,常見于學術著作、政策文獻等正式文本。
“倡作”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中有兩種主要解釋,具體如下:
若需進一步探讨具體文獻中的用法,可結合《漢語大詞典》或相關學術資料深化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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