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舊時 北京 普濟堂 、 育嬰堂 每年清明收殓無主屍骸、度薦亡魂的活動。 清 潘榮陛 《帝京歲時紀勝·赦孤》:“兩堂清明日檢拾暴露骸骨及幼殤小兒殮葬,或化而瘞之,復延僧衆施食度薦,名曰赦孤。”
由于“赦孤”并非現代漢語常用詞彙,且權威漢語詞典(如《現代漢語詞典》《漢語大詞典》《辭源》)均未收錄該詞條,結合古籍及學術文獻檢索,現從構詞法與相關文化背景分析如下:
赦
本義為“免除或減輕刑罰”,《說文解字》釋:“赦,置也。” 引申為寬恕、豁免之意。古代多見于“赦免”“大赦”等,如《漢書·刑法志》:“赦者,所以布德而蕩滌瑕穢。”
來源:許慎《說文解字》中華書局點校本。
孤
指孤兒或獨居無依者,《孟子·梁惠王下》:“幼而無父曰孤。” 亦用于謙稱(如“孤家寡人”)。
來源:《孟子譯注》楊伯峻注本。
從字面組合看,“赦孤”可能為古漢語中的臨時組合或特定語境用語,需分兩種情況讨論:
赦免孤兒
或與古代司法實踐相關。如宋代《名公書判清明集》載,對孤幼者的犯罪可酌情減刑,體現“恤刑”思想。
來源:《名公書判清明集》中華書局校勘本。
宗教儀式術語
道教“齋醮”科儀中有“赦罪”環節,部分地方性儀式(如超度亡魂)或涉及“赦宥孤魂”,但“赦孤”未見直接記載。相近概念可參考《靈寶玉鑒》中的“普赦幽沉”。
來源:《道藏·靈寶玉鑒》文物出版社影印本。
赦宥制度與孤幼保護
唐代《唐律疏議》規定:“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犯流罪以下收贖;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殺人應死者,上請。” 體現對弱勢群體的司法寬宥,或隱含“赦孤”精神。
來源:劉俊文《唐律疏議箋解》。
民俗儀式中的“赦孤”
閩台地區中元普渡儀式有“赦孤”環節(亦稱“施孤”),指布施無主孤魂,但此用法屬地方方言習俗,未被标準漢語詞典收錄。
來源:林國平《閩台民間信仰源流》。
“赦孤”在現代漢語中無權威詞典釋義,其含義需結合具體語境判斷:
建議使用者提供具體文獻出處以便進一步考據。
(注:因該詞未被規範辭書收錄,未提供網絡鍊接;古籍來源均采用通行學術版本。)
“赦孤”是一個具有曆史與民俗雙重含義的詞語,具體解釋如下:
“赦孤”指舊時北京普濟堂、育嬰堂在清明節期間進行的收殓無主屍骸、超度亡魂的慈善活動。活動内容包括檢拾暴露的骸骨、安葬夭折孩童,并延請僧人誦經施食以超度亡靈。
部分現代資料(如)将“赦孤”引申為成語,解釋為“赦免孤兒或照顧弱勢群體”,但此用法未被傳統文獻廣泛記載,可能為現代衍生義或誤讀。
清代潘榮陛《帝京歲時紀勝》明确記載:“兩堂清明日檢拾暴露骸骨……名曰赦孤。”,印證其曆史淵源。
“赦孤”主要指向明清時期北京地區的特定民俗活動,兼具慈善與宗教色彩。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帝京歲時紀勝》等古籍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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