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旧时 北京 普济堂 、 育婴堂 每年清明收殓无主尸骸、度荐亡魂的活动。 清 潘荣陛 《帝京岁时纪胜·赦孤》:“两堂清明日检拾暴露骸骨及幼殤小儿殮葬,或化而瘞之,復延僧众施食度荐,名曰赦孤。”
由于“赦孤”并非现代汉语常用词汇,且权威汉语词典(如《现代汉语词典》《汉语大词典》《辞源》)均未收录该词条,结合古籍及学术文献检索,现从构词法与相关文化背景分析如下:
赦
本义为“免除或减轻刑罚”,《说文解字》释:“赦,置也。” 引申为宽恕、豁免之意。古代多见于“赦免”“大赦”等,如《汉书·刑法志》:“赦者,所以布德而荡涤瑕秽。”
来源:许慎《说文解字》中华书局点校本。
孤
指孤儿或独居无依者,《孟子·梁惠王下》:“幼而无父曰孤。” 亦用于谦称(如“孤家寡人”)。
来源:《孟子译注》杨伯峻注本。
从字面组合看,“赦孤”可能为古汉语中的临时组合或特定语境用语,需分两种情况讨论:
赦免孤儿
或与古代司法实践相关。如宋代《名公书判清明集》载,对孤幼者的犯罪可酌情减刑,体现“恤刑”思想。
来源:《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华书局校勘本。
宗教仪式术语
道教“斋醮”科仪中有“赦罪”环节,部分地方性仪式(如超度亡魂)或涉及“赦宥孤魂”,但“赦孤”未见直接记载。相近概念可参考《灵宝玉鉴》中的“普赦幽沉”。
来源:《道藏·灵宝玉鉴》文物出版社影印本。
赦宥制度与孤幼保护
唐代《唐律疏议》规定:“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 体现对弱势群体的司法宽宥,或隐含“赦孤”精神。
来源: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
民俗仪式中的“赦孤”
闽台地区中元普渡仪式有“赦孤”环节(亦称“施孤”),指布施无主孤魂,但此用法属地方方言习俗,未被标准汉语词典收录。
来源:林国平《闽台民间信仰源流》。
“赦孤”在现代汉语中无权威词典释义,其含义需结合具体语境判断:
建议使用者提供具体文献出处以便进一步考据。
(注:因该词未被规范辞书收录,未提供网络链接;古籍来源均采用通行学术版本。)
“赦孤”是一个具有历史与民俗双重含义的词语,具体解释如下:
“赦孤”指旧时北京普济堂、育婴堂在清明节期间进行的收殓无主尸骸、超度亡魂的慈善活动。活动内容包括检拾暴露的骸骨、安葬夭折孩童,并延请僧人诵经施食以超度亡灵。
部分现代资料(如)将“赦孤”引申为成语,解释为“赦免孤儿或照顾弱势群体”,但此用法未被传统文献广泛记载,可能为现代衍生义或误读。
清代潘荣陛《帝京岁时纪胜》明确记载:“两堂清明日检拾暴露骸骨……名曰赦孤。”,印证其历史渊源。
“赦孤”主要指向明清时期北京地区的特定民俗活动,兼具慈善与宗教色彩。如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帝京岁时纪胜》等古籍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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