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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刑的意思、肉刑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肉刑的解釋

[corporal torture] 施加于罪犯或犯過者的肉體的懲罰,包括死刑、鞭笞和監禁

古來相傳孝女甚多,如女婧、 缇萦之類,一使 景公廢傷槐之刑,一使 文帝除肉刑之令,皆能委曲用心,脫父于難。——《鏡花緣》

詳細解釋

殘害肉體的刑罰,古指墨、劓、剕、宮、大辟等。今泛指對受審者肉體上的處罰。《荀子·正論》:“治古無肉刑,而有象刑。”《史記·扁鵲倉公列傳》:“書聞,上悲其意,此歲中亦除肉刑法。” 張守節 正義:“《漢書·刑法志》雲: 孝文帝 即位十三年,除肉刑三。”《唐律·名例》:“昔者,三王始用肉刑。” 長孫無忌 等疏:“肉刑:墨、劓、剕、宮、大辟。” 毛6*6*《論政策》:“對任何犯人,應堅決廢止肉刑,重證據而不輕信口供。” 駱賓基 《可疑的人》二:“他在古廟裡囚禁的時候,審問了三次,都是在深夜,而且第一次就受了嚴重的肉刑。”

詞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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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解析

肉刑,是中國古代一種以施加肉體痛苦或殘害肢體為主要特征的刑罰制度。它屬于早期法律體系中較為殘酷的刑罰方式,旨在通過制造身體上的永久性标記或損傷來懲罰罪犯、警示他人。

詳細釋義:

  1. 核心含義:

    • 肉刑是指直接施加于犯罪者身體,對其肉體造成痛苦、損傷或永久性殘疾的刑罰。其本質在于通過物理手段改變或破壞受刑者的身體完整性或功能。
    • 與罰金、勞役、流放等刑罰不同,肉刑的後果通常是不可逆的,會在受刑者身上留下終身印記或殘疾。
  2. 主要特征:

    • 直接作用于身體: 刑罰的執行對象是罪犯的身體本身。
    • 制造痛苦與傷殘: 目的是通過物理手段造成疼痛、創傷或永久性功能喪失。
    • 公開性與恥辱性: 許多肉刑(如墨刑)會在身體顯眼部位留下永久标記,不僅帶來肉體痛苦,還具有強烈的羞辱和社會排斥作用。
    • 等級性與殘酷性: 不同肉刑對應不同嚴重程度的犯罪,整體上體現了古代刑罰的殘酷性。
  3. 主要類型(五刑中的肉刑): 在中國古代,特别是秦及漢初,肉刑主要指“五刑”中的前四刑(隋唐以後新五刑以笞、杖、徒、流、死為主,肉刑逐漸減少):

    • 墨刑(黥刑): 在犯人面部或額頭上刺字,并染以黑色顔料,留下永久恥辱标記。來源:《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
    • 劓刑: 割掉犯人的鼻子。來源:《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
    • 剕刑(刖刑/膑刑): 砍掉犯人的腳(刖)或挖去膝蓋骨(膑),使其緻殘。來源:《中國法制史》(張晉藩主編)。
    • 宮刑(腐刑): 破壞犯人生殖器官的刑罰,對男性為閹割,對女性為幽閉(具體方式有争議),使其喪失生育能力。來源:《漢書·刑法志》。
  4. 曆史演變與廢除:

    • 肉刑在夏商周三代已存在,秦代廣泛使用,漢初承襲秦制。
    • 西漢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在缇萦上書救父事件的推動下,漢文帝下诏廢除肉刑(主要是墨、劓、刖三刑),代之以笞刑和勞役刑。這是中國曆史上第一次大規模廢除肉刑的重要改革,盡管後世仍有反複或變相存在(如宮刑在漢代并未完全廢止),但标志着刑罰制度向相對寬緩的方向發展。來源:《史記·孝文本紀》、《中國法律的傳統與近代轉型》(馬作武著)。
    • 隋唐确立的笞、杖、徒、流、死新五刑體系,标志着法定主流肉刑(墨、劓、剕、宮)基本退出曆史舞台。
  5. 現代法律視角:

    • 肉刑因其殘酷性、不人道性和對人格尊嚴的踐踏,已被現代文明社會所徹底摒棄。
    • 現代法治國家普遍禁止酷刑和殘忍、不人道的刑罰,刑罰的目的更側重于教育改造、預防犯罪和保障人權。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尊重和保障人權)、第三十八條(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相關條款可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查閱:http://www.npc.gov.cn

肉刑是中國古代以殘害肢體、制造肉體痛苦和永久性傷殘為特征的殘酷刑罰總稱,主要包括墨、劓、剕、宮等類型。它具有強烈的肉體懲罰性和社會恥辱性。西漢文帝時期的改革是廢除肉刑的重要裡程碑,其殘酷性與現代法治尊重人權、禁止酷刑的精神相悖,已被曆史徹底淘汰。

網絡擴展解釋

肉刑是一種以殘害人體為特征的古代刑罰制度,其定義、演變及社會影響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進行解析:

一、定義與核心特征

肉刑指通過物理手段對罪犯身體造成不可逆傷害的刑罰。主要特征包括:

  1. 肉體摧殘性:如刺字(墨刑)、割鼻(劓刑)、斷足(刖刑)、破壞生殖器官(宮刑)等
  2. 社會标識功能:通過身體标記實現"終身示辱",如墨刑在面部刺字
  3. 威懾屬性:古代統治者認為極端痛苦能震懾犯罪

二、曆史演變

時期 發展特征
起源 始于夏商周三代,被納入"五刑"體系
鼎盛 春秋戰國廣泛適用,秦漢時期形成完整體系
轉折點 漢文帝廢除墨、劓、刖等主要肉刑(公元前167年),開啟刑罰人道化進程
後續發展 魏晉後雖偶有恢複提議,但基本退出主流刑罰體系

三、東西方對比

四、現代法律定位

  1. 全面禁止: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後,全球法律體系普遍廢除肉刑
  2. 替代刑罰:發展為自由刑(有期徒刑)、財産刑(罰金)等非身體摧殘方式
  3. 特别規定:中國《刑法》247條明确禁止刑訊逼供中的肉刑手段

五、文明意義

肉刑的廢除标志着:

注:完整曆史案例和立法細節可參考《中國法制史》等專業文獻,或訪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庫獲取更多判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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