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人為過失造成的火災。《左傳·宣公十六年》:“凡火,人火曰火,天火曰災。”
人火是漢語中表示人為因素引發火災的專有名詞,其核心意義包含以下三個層面:
一、本義解析 "人火"由"人"(指人類活動)和"火"(燃燒現象)組合構成,特指因用火不慎、蓄意縱火或操作失誤導緻的火災。《中國火災大典》将其定義為"區别于自然火源的人類行為引發的燃燒事故"。《漢語大詞典》收錄該詞時強調其與"天火"(雷電等自然引發的火災)的對應關系。
二、曆史演變 古代文獻中已形成系統認知,《左傳·宣公十六年》記載"人火曰火,天火曰災",明确區分人為與自然起火。清代《欽定康濟錄》的"防火篇"将人火細分為炊爨失慎、燈火管理、工坊操作三類成因,體現古人對火災預防的體系化認知。
三、現代應用 在消防法規中,人火對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過失引起火災"情形。應急管理部2023年統計顯示,全國78.6%的火災系生活用火不慎、電氣操作違規等人為因素導緻。現代消防學将人火細分為生産性火源(如焊接作業)、生活性火源(如廚房明火)、行為性火源(如亂扔煙頭)三大類别。
“人火”是一個漢語詞語,其含義和用法可從以下方面綜合解析:
“人火”指因人為過失造成的火災。該詞由“人”和“火”組合而成,強調火災的成因與人類行為直接相關,區别于自然因素引發的“天火”(如雷擊等)。
該詞最早見于《左傳·宣公十六年》:“凡火,人火曰火,天火曰災。”,古代将火災按成因分為人為與自然兩類,體現了古人對災害的分類認知。
古代對火災的嚴格區分反映了社會治理觀念,如《左傳》中将“人火”與“天災”并列,暗示人為災害可通過規範行為預防,而天災則被視為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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