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贖回。《初刻拍案驚奇》卷二:“﹝ 姚公 ﹞叫其子 姚乙 密地拴了百來兩銀子,到 衢州 去贖身。又商量道:‘私下取贖,未必成事。’” 清 姚鼐 《張逸園家傳》:“有旗民 張達祖 ……始有地數百頃,賣之民矣。久之地值數倍, 達祖 以故值取贖搆訟。” 許地山 《換巢鸾鳳》六:“我們撾人回來可以得着他們家裡底取贖錢。”
"取贖"是漢語中具有特定法律和宗教内涵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三方面解析:
一、基本義項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取贖"指通過支付財物或履行特定條件,贖回抵押品或典當物。該詞由"取"(拿回)與"贖"(抵償)構成,常見于典當契約場景,如:"典當期滿後,物主需按時取贖"(來源:商務印書館《現代漢語詞典》)。
二、詞源演變 《漢語大字典》記載,"贖"字最早見于西周金文,本義為用財物抵消罪責,後衍生出贖回義項。東漢許慎《說文解字》釋:"贖,貿也",強調財物交換特性。至宋代《廣韻》将"取"與"贖"連用,形成固定搭配(來源:四川辭書出版社《漢語大字典》)。
三、應用場景
“取贖”是一個漢語詞語,拼音為qǔ shú,核心含義為“贖回”,指通過支付一定代價或履行條件,将抵押、典當或失去的物品、權利等重新收回。以下是詳細解析:
“取贖”是帶有曆史色彩的書面詞彙,多用于描述通過支付對價恢複權益的行為,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其對象(如財物、人身)和方式(如訴訟、協商)。如需進一步考證古籍案例,可參考《初刻拍案驚奇》或清代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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