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齊國 的女樂。《史記·樂書》:“ 仲尼 不能與 齊 優遂容於 魯 。” 司馬貞 索隱:“ 齊 人歸女樂而 孔子 行,言不能遂容於 魯 而去也。”
(2).借指取悅于人的優伶。 宋 陸遊 《黃州》詩:“局促常悲類 楚 囚,遷流還歎學 齊 優。”
"齊優"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曆史專指性的複合詞,最早見于先秦文獻。從構詞法分析,"齊"為周代諸侯國名,特指春秋戰國時期的齊國;"優"本義指古代以歌舞、滑稽表演為業的藝人,合稱特指齊國宮廷豢養的俳優群體。《史記·滑稽列傳》記載"齊優旃者,故齊之樂人",印證了這類藝人在齊國宮廷中的特殊地位。
該詞在曆史語境中包含三層内涵:其一指職業屬性,即專門從事諧谑表演的藝人群體,《左傳·襄公二十八年》載"陳氏、鮑氏之圉人為優"可互為參證;其二指地域文化特征,齊國作為"冠帶衣履天下"的東方大國,其優人表演形成了獨特的滑稽藝術風格;其三暗含身份等級,這類藝人雖技藝高超,但社會地位卑下,屬于"倡優蓄之"的特殊階層。
從語言學演變看,"齊優"在現代漢語中已不作為獨立詞彙使用,主要出現在曆史文獻研究或古代戲劇史論述中。其語義價值在于保留了古代社會職業分工和藝術形态的活化石,如《戰國策·齊策》所述"優笑在前",生動展現了這類藝人在貴族生活中的娛賓功能。該詞的考釋對于理解先秦樂官制度、表演藝術發展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齊優”是一個漢語詞彙,具有雙重含義,具體解釋如下:
齊國的女樂
指春秋戰國時期齊國的女性樂舞藝人,常被用作政治或外交手段。例如,《史記·樂書》記載“仲尼不能與齊優遂容于魯”,暗示孔子因齊國女樂被贈予魯國而被迫離開。
取悅于人的優伶
引申為以技藝或言行讨好他人的表演者,含一定貶義。宋代陸遊《黃州》詩中“遷流還歎學齊優”,即借“齊優”自嘲處境被動。
現代用法中,“齊優”偶爾用于形容刻意迎合他人的行為,但更多保留古典語境。例如,的造句提到“聾啞姐姐們表演整齊優美”,雖非直接關聯,但體現了“齊”與“優”組合的正面聯想。
“齊優”兼具曆史特指與比喻色彩,需結合語境理解其具體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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