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古官名。掌刑法禁令。《周禮·秋官·布憲》:“布憲,掌憲邦之刑禁。”
(2).頒布法令。《國語·周語下》:“布憲施舍於百姓。”《管子·立政》:“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憲於國。”《文選·陸倕<石阙銘>》:“《春秋》設舊章之教,《經禮》垂布憲之文。” 張銑 注:“憲,法也。言布法以示人也。”
"布憲"是漢語中的曆史法律術語,最早見于《周禮》記載,特指西周時期執掌法令頒布的官職。《周禮·秋官·布憲》載:"布憲掌憲邦之刑禁",鄭玄注:"憲,表也。謂懸之也",說明其職責是将成文刑法制作成公示文本,懸挂于宮阙、城門等公共區域,達到"使民觀而畏之"的普法效果。
從構詞法分析,"布"取象于紡織品的展開形态,引申為廣泛傳播;"憲"甲骨文作"目"上"辛"形,表監察之義,後演變為法典的統稱。二字組合構成動賓結構,完整呈現古代法律公示制度的運作形态。
在曆史實踐中,該官職隸屬秋官司寇系統,主要承擔三項職能:一是在正月吉日懸挂"刑禁"條文;二是定期巡視各邦國檢查法令公示情況;三是在重大祭祀活動期間重申法律規範。這種通過視覺化手段傳播法律的形式,比歐洲最早的成文法公示早約十個世紀。
現代法制史研究顯示,"布憲"制度體現了三個重要法律原則:公示性原則(法律須公之于衆)、穩定性原則(定期維護公示載體)和權威性原則(由專職官員負責實施)。這些原則至今仍是法治社會的基礎要素。
“布憲”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主要有以下兩層含義:
指周代設立的專職掌管刑法禁令的官職,隸屬于秋官系統。其職責包括監督法律執行、維護國家刑禁秩序等。例如《周禮·秋官·布憲》記載:“布憲,掌憲邦之刑禁。”
作為動詞使用時,指君主或朝廷向全國公布法律政令的行為。例如:
該詞體現了古代“以法治國”的政治傳統,既包含官職職能,也指向法律頒布的權威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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