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古官名。掌刑法禁令。《周禮·秋官·布憲》:“布憲,掌憲邦之刑禁。”
(2).頒布法令。《國語·周語下》:“布憲施舍於百姓。”《管子·立政》:“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憲於國。”《文選·陸倕<石阙銘>》:“《春秋》設舊章之教,《經禮》垂布憲之文。” 張銑 注:“憲,法也。言布法以示人也。”
“布憲”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主要有以下兩層含義:
指周代設立的專職掌管刑法禁令的官職,隸屬于秋官系統。其職責包括監督法律執行、維護國家刑禁秩序等。例如《周禮·秋官·布憲》記載:“布憲,掌憲邦之刑禁。”
作為動詞使用時,指君主或朝廷向全國公布法律政令的行為。例如:
該詞體現了古代“以法治國”的政治傳統,既包含官職職能,也指向法律頒布的權威性行為。
《布憲》是指制定憲法或宣告憲法生效的行為。它是由兩個字組成,分别是“布”和“憲”。
“布”的部首是“巾”,它旁邊的字可以認作“希”。它總共有五畫。
“憲”的部首是“宀”,它旁邊的字是“示”。它總共有宇宙“宀”它的筆畫數為宇宙“宀”個。
《布憲》一詞最早出現在中國古代,用于描述君主或政府将憲法頒布實施的行為。它的繁體字寫作「佈憲」。
古時候的漢字寫法與現在有所不同。在古代,漢字的筆畫和結構都有一些變化。例如,“布”的古代寫法中,“巾”字更加簡化,結構更為獨特。而“憲”的古代寫法則是由更多的部分構成,如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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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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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宀 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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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們需要全力支持政府的布憲工作,以确保憲法在社會中得到有效實施。
2. 布憲之後,國家制度将得到全面改革和完善。
組詞:憲法、制定、頒布、生效。
近義詞:公布、公告、宣布。
反義詞:廢除、撤銷、廢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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