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合同享有合同規定的權利并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的工人。《人民日報》1969.1.2:“一九六6*四年,大女兒 鳳田 初中畢業,在紅衛糧庫當合同工。” 王晨 張天來 《劃破夜幕的隕星》:“兩個月以後,他被分配到科技情報所做翻譯資料的合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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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工,也稱“契約工”,是指基于雙方自願籤訂的書面勞動合同,在約定期限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服務,并獲得相應報酬的勞動者。其核心特征在于勞動關系的确立和存續完全依賴于所籤訂的勞動合同。
契約性基礎: 合同工的身份和權利義務直接源于其與用人單位(雇主)籤訂的勞動合同。該合同是确立、變更、終止雙方勞動法律關系的唯一依據,明确規定了工作内容、地點、期限、報酬、福利、雙方責任等關鍵條款。其本質是一種民事契約關系在勞動領域的應用。
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2016年,第553頁。
期限性特征: 與無固定期限的“正式工”(通常指計劃經濟時代或特定體制内的長期雇員)不同,合同工的勞動關系具有明确的時間界限。合同期限可以是固定的(如1年、3年),也可以是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雖無終止時間,但仍基于合同)。合同期滿後,勞動關系是否續延取決于雙方是否籤訂新的合同。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用工性質定位: 合同工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最主要的用工形式。它強調雙向選擇和按約履行。用人單位根據需求招聘,勞動者自願應聘,雙方在法律地位上平等。合同工不必然等同于“臨時工”,後者常指短期、季節性用工,而合同工可以包括長期合同雇員。其核心在于勞動關系是否通過書面合同确立并受其約束。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編.《現代漢語詞典》. 商務印書館.
合同工是指企業、事業單位通過籤訂書面勞動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其勞動關系和權利義務由合同明确約定。以下是詳細解釋:
概念
合同工通過書面合同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合同内容包括工作時限、任務、勞動報酬及雙方義務等。根據合同期限,可分為長期(如5年以上)和短期(如1年)。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籤訂書面勞動合同,且需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内完成。若未及時籤訂,勞動者可依法維權。
權利義務明确
合同工享有合同約定的權利(如勞動報酬)并履行相應義務。若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勞動者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申請支付令。
靈活性
合同期限靈活,適用于短期或項目制用工需求,常見于企業或事業單位的臨時性崗位。
勞務派遣工
由勞務派遣單位籤訂合同并派遣至用工單位,具有臨時性、輔助性特點,勞動關系歸屬派遣公司。
臨時工
通常指未籤訂正式合同的短期用工,保障性較低,而合同工受《勞動合同法》保護。
技術合同工是合同工的一種,基于技術開發、轉讓等合同内容設立,工作内容與專業技術相關。
如需了解具體法律條款或合同範本,可參考《勞動合同法》或咨詢專業法律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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