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溯及既往”的對稱。法律隻適用于它施行後所發生的事項,而不適用于它施行前所發生的事項的原則。
“不溯既往”是漢語中源自法律原則的固定表述,其核心含義指新制定的法律或規則不適用于其生效前的行為或事件。這一概念常見于法學領域,具有以下語義層次:
字面解析
依據《現代漢語詞典》對“溯”的釋義,“溯”本義為“逆流而上”,引申為“追溯、回溯”。因此“不溯既往”可直譯為“不追溯過往”,即排除對過去行為的法律追究或規則約束。
法律術語定義
該詞源于“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拉丁語:Lex retro non agit),在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三條明确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規定除外。”
應用範圍延伸
除法律領域外,該原則擴展至行政規章、合同條款等領域。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指出,刑事司法解釋效力一般以行為時法律為準,但若新解釋更有利于被告人可例外適用。
語用特征
在語言學層面,“不溯既往”屬于四字格法律術語,具有單義性、嚴謹性特點,與口語中“既往不咎”存在本質差異:前者強調法律效力的時間限定,後者側重主觀态度的寬恕。
“不溯既往”是一個法律術語,指法律原則上僅適用于其施行後發生的事項,不適用于施行前已發生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不溯既往”是“溯及既往”的對稱,核心原則為:新法律僅對其實施後的行為産生約束力,不追溯實施前的行為。例如,2024年頒布的法律不能用于判定2023年的行為是否違法。
從舊兼從輕原則
我國刑法采用此原則:若行為發生時的舊法不認定為犯罪,或新法處罰更輕,則適用新法。例如,某行為在舊法中構成犯罪但新法不認定,則按新法不予追究。
例外情況
在非法律語境中,“不溯既往”也指對過去的錯誤采取寬容态度,強調面向未來。例如人際交往中,不因他人過往過失而持續責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條規定:若舊法不認為某行為犯罪,則適用舊法;若新法處罰更輕,則適用新法。這體現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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