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過黥刑的人。 宋 嶽珂 《桯史·沙世堅》:“一言輕發,橫挑黥夫之辱。”
黥夫是漢語中較少見的複合詞,由"黥"和"夫"兩個語素構成。從《漢語大詞典》釋義體系分析:"黥"特指古代肉刑中的墨刑,《說文解字》載"黥,墨刑在面也",即在犯人面部刺字塗墨;"夫"作名詞時指成年男性,《玉篇》釋為"丈夫也"。組合後"黥夫"可解作受過黥刑的男性罪犯,多指代古代刑獄制度中的特定群體。
該詞具有明顯的曆史語境特征,主要見于明清案牍文書。清代黃六鴻《福惠全書·刑名部》有"黥夫當配"的司法記錄,指被判處刺面流放的犯人。在近現代漢語中,隨着肉刑制度的廢止,該詞已轉化為曆史術語,僅在研究古代法制史、刑罰制度時作為專業詞彙使用。
“黥夫”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與刑罰相關,具體解釋如下:
黥夫指受過黥刑的人。黥刑是古代一種肉刑,又稱“墨刑”,即在犯人面部或身體刺字并塗墨,作為永久性恥辱标記。
該詞可見于宋代文獻《桯史·沙世堅》中的記載:“一言輕發,橫挑黥夫之辱。” 此句意為輕率發言可能招緻受過黥刑者的羞辱,側面反映黥刑者的社會地位低下。
現代漢語中,“黥夫”已非常用詞,主要用于曆史文獻或文學作品中描述受刑者身份,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查閱《漢語大詞典》或宋代史料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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