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rifle with the law]玩弄法令
因以巧法。——清· 方苞《狱中杂记》
(1).取巧以避免触犯法令;枉法,玩弄法令。《史记·平準书》:“行者齎,居者送,中外骚扰而相奉,百姓抏弊以巧法,财赂衰耗而不赡。” 汉 王充 《论衡·程材》:“长大成吏,舞文巧法,徇私为己,勉赴权利。” 清 方苞 《狱中杂记》:“凡杀6*人狱辞无谋,故者,经秋审入矜疑,即免死,吏因以巧法。”
(2).巧妙的方法。 鲁迅 《华盖集·我的“籍”和“系”》:“我们的乏的古人想了几千年,得到一个制驭别人的巧法:可压服的将他压服,否则将他抬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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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大词典》对"巧法"的解释具有双重性:一是指精妙的方法,二是指取巧违法的行为。该词最早见于《汉书·食货志》"奸吏并侵渔"颜师古注:"妄设巧法,以侵渔也",此处指官吏利用法律漏洞谋取私利。
商务印书馆《现代汉语词典》第七版收录两种释义:
在构词法上,"巧"表技巧或伪诈,"法"指方法或律令,组合后形成辩证语义。这种正反同词现象在汉语中较为特殊,使用时需结合语境判断具体指向。例如《宋史·刑法志》"巧法舞文"即属贬义用法,而《天工开物》"巧法冶金"则为褒义。
近义词系统包含"妙术""诈术"等对立词群,反义词则有"笨策""正道"。该词的语义演变反映中国古代社会对技术伦理的双重认知,既赞赏工艺创新,又警惕制度漏洞。当代法律文书中仍保留"巧法舞弊"等固定搭配,特指司法领域的违法行为。
“巧法”一词在汉语中有两层主要含义,需结合语境理解:
指玩弄法令、取巧规避法律的行为,含贬义。常见于历史文献中:
指巧妙的方法或技巧,含褒义。例如:
需根据上下文判断具体含义。古籍中多指负面行为,现代口语可能偏向中性或积极含义。如需深入考证,可查阅《史记》《论衡》等原始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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