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即籤判。籤書判官廳公事的簡稱。為 宋 代各州幕職,協助州長官處理政務及文書案牍。 宋 陸遊 《老學庵筆記》卷三:“ 晏安恭 為 越州 教授, 張子韶 為僉判。”《警世通言·拗相公飲恨半山堂》:“﹝ 王安石 ﹞初任 浙江 慶元府 鄞縣 知縣……轉任 揚州 僉判。”
(2).指做佥判官。 明 汪廷讷 《獅吼記·訪友》:“下官僉判 鳳翔 三年,蒙恩召直史館。”
(3).簽名并作判詞。 明 袁宏道 《與倪崧山》:“大約手疲於僉判,眼疲於簿領。”
“佥判”是一個曆史官制術語,主要含義可從以下三方面解釋:
宋代官職
佥判(又稱“籤判”)是宋代州級政府中的幕職官,全稱為“籤書判官廳公事”。其職責為輔助州長官(如知州)處理政務、審理案件及管理文書案牍,類似于現代行政與司法結合的職位。
官職代稱
該詞也可代指擔任佥判職務的官員。例如,南宋陸遊《老學庵筆記》提到張子韶任佥判,王安石也曾任揚州佥判(《警世通言》記載)。明代汪廷讷的戲曲中亦有“佥判鳳翔”的描述,說明此職在後期可能仍被沿用。
文書處理動作
在明代文獻中,“佥判”還指官員簽名并撰寫判詞的行為。袁宏道曾描述官員因頻繁籤署判詞導緻手部疲勞,體現了該詞的實際行政操作含義。
佥判既是宋代地方行政的重要職位,也是官員身份的代稱,同時涉及具體文書處理流程。其職能反映了古代地方治理中行政與司法合一的特征。
《佥判》這個詞的意思是共同審判、合議審判。它由兩個字組成,分别是“佥”和“判”。
“佥”字是一個多音字,包含了人物部和貝部,部首是亻。它的拆分筆畫是8畫。在繁體中文中,這個字的寫法是「僉」。
“判”字是一個漢字,屬于刀部,部首是刀。它的拆分筆畫是7畫。在繁體中文中,這個字的寫法是「判」。
《佥判》這個詞的來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的法律制度。在古時候,許多重要的案件需要多位法官共同審判,所以就形成了“佥判”的說法。
在古代,漢字的書寫方式和現代有所不同。以“佥判”為例,它的古代寫法可以是「僉判」或「僉斆」。其中“僉”和現代的“佥”相同,都是由人物部和貝部組成;而“斆”則是“判”的古代寫法。
以下是一些使用“佥判”這個詞的例句:
1. 法庭上的案件需要由多位法官佥判。
2. 他們三人共同擔任佥判,确保公正審判。
3. 這起複雜的刑事案件需要進行佥判,以确保合理的判決。
與“佥判”相關的組詞有:
1. 佥同:意思是共同、一起。例如:“我們要佥同努力,共同實現目标。”
2. 判決:意思是法院對案件做出的決定。例如:“法官判決他無罪。”
與“佥判”近義的詞彙有:
1. 共同審判:意思與“佥判”相同,都表示多人共同參與審判。
2. 合議審判:也是指多位法官共同參與審判。
與“佥判”反義的詞彙有:
1. 獨立審判:指由一位法官獨立進行審判。
2. 單獨審判:也是指由單一法官負責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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