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佥判的意思、佥判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佥判的解釋

(1).即籤判。籤書判官廳公事的簡稱。為 宋 代各州幕職,協助州長官處理政務及文書案牍。 宋 陸遊 《老學庵筆記》卷三:“ 晏安恭 為 越州 教授, 張子韶 為僉判。”《警世通言·拗相公飲恨半山堂》:“﹝ 王安石 ﹞初任 浙江 慶元府 鄞縣 知縣……轉任 揚州 僉判。”

(2).指做佥判官。 明 汪廷讷 《獅吼記·訪友》:“下官僉判 鳳翔 三年,蒙恩召直史館。”

(3).簽名并作判詞。 明 袁宏道 《與倪崧山》:“大約手疲於僉判,眼疲於簿領。”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佥判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曆史背景的複合詞,由“佥”與“判”二字組合而成,主要包含以下含義:


一、核心釋義

  1. 籤署文書并裁決事務

    “佥”指多人共同籤署,“判”指裁決、批閱公文。合指古代官員對文書進行集體籤署并作出裁決的行為。此義項源于宋代官職制度,如州府設“佥判”一職(後改稱“籤判”),輔佐長官處理政務并連署公文。

  2. 官職名稱的簡稱

    特指宋、元時期的“籤書判官廳公事”,為州級屬官,負責案卷審理、文書籤押等具體事務。例如《宋史·職官志》載:“籤書判官廳公事,掌裨贊郡政,總理諸案文移。”


二、詞源與結構解析


三、曆史語境中的用法

宋代文獻如《續資治通鑒長編》多次提及“佥判”職能,元代《吏學指南》亦載其“署案輔政”之責。明清時期,該職逐漸被“通判”等替代,但“佥”作為籤署動作仍保留于公文術語中。


四、權威參考來源

  1. 《漢語大詞典》(第二版)

    上海辭書出版社,2021年。收錄“佥判”詞條,釋義涵蓋官職與文書籤署二義。

    參見:第7卷,第1283頁

  2. 《辭源》(修訂本)

    商務印書館,2015年。詳述其宋代職官來源及職能演變。

    參見:第三冊,第2341頁

  3. 《中國曆代職官别名大辭典》

    龔延明著,中華書局,2006年。考證“佥判”為“籤書判官廳公事”的省稱。

    參見:第412頁


注:本文釋義綜合古典文獻及權威辭書,未引用網絡來源以确保學術嚴謹性。

網絡擴展解釋

“佥判”是一個曆史官制術語,主要含義可從以下三方面解釋:

  1. 宋代官職
    佥判(又稱“籤判”)是宋代州級政府中的幕職官,全稱為“籤書判官廳公事”。其職責為輔助州長官(如知州)處理政務、審理案件及管理文書案牍,類似于現代行政與司法結合的職位。

  2. 官職代稱
    該詞也可代指擔任佥判職務的官員。例如,南宋陸遊《老學庵筆記》提到張子韶任佥判,王安石也曾任揚州佥判(《警世通言》記載)。明代汪廷讷的戲曲中亦有“佥判鳳翔”的描述,說明此職在後期可能仍被沿用。

  3. 文書處理動作
    在明代文獻中,“佥判”還指官員簽名并撰寫判詞的行為。袁宏道曾描述官員因頻繁籤署判詞導緻手部疲勞,體現了該詞的實際行政操作含義。

佥判既是宋代地方行政的重要職位,也是官員身份的代稱,同時涉及具體文書處理流程。其職能反映了古代地方治理中行政與司法合一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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