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即签判。签书判官厅公事的简称。为 宋 代各州幕职,协助州长官处理政务及文书案牍。 宋 陆游 《老学庵笔记》卷三:“ 晏安恭 为 越州 教授, 张子韶 为僉判。”《警世通言·拗相公饮恨半山堂》:“﹝ 王安石 ﹞初任 浙江 庆元府 鄞县 知县……转任 扬州 僉判。”
(2).指做佥判官。 明 汪廷讷 《狮吼记·访友》:“下官僉判 凤翔 三年,蒙恩召直史馆。”
(3).签名并作判词。 明 袁宏道 《与倪崧山》:“大约手疲於僉判,眼疲於簿领。”
佥判是汉语中一个具有特定历史背景的复合词,由“佥”与“判”二字组合而成,主要包含以下含义:
签署文书并裁决事务
“佥”指多人共同签署,“判”指裁决、批阅公文。合指古代官员对文书进行集体签署并作出裁决的行为。此义项源于宋代官职制度,如州府设“佥判”一职(后改称“签判”),辅佐长官处理政务并连署公文。
官职名称的简称
特指宋、元时期的“签书判官厅公事”,为州级属官,负责案卷审理、文书签押等具体事务。例如《宋史·职官志》载:“签书判官厅公事,掌裨赞郡政,总理诸案文移。”
本义为“皆、众”,引申为“共同签署”。《说文解字》释:“佥,皆也。”在官制中体现多人联署的集体决策形式。
本义为“分、断”,指裁决事务。如《广韵》:“判,分也。”后专指官府批阅公文、裁定案件。
宋代文献如《续资治通鉴长编》多次提及“佥判”职能,元代《吏学指南》亦载其“署案辅政”之责。明清时期,该职逐渐被“通判”等替代,但“佥”作为签署动作仍保留于公文术语中。
上海辞书出版社,2021年。收录“佥判”词条,释义涵盖官职与文书签署二义。
参见:第7卷,第1283页
商务印书馆,2015年。详述其宋代职官来源及职能演变。
参见:第三册,第2341页
龚延明著,中华书局,2006年。考证“佥判”为“签书判官厅公事”的省称。
参见:第412页
注:本文释义综合古典文献及权威辞书,未引用网络来源以确保学术严谨性。
“佥判”是一个历史官制术语,主要含义可从以下三方面解释:
宋代官职
佥判(又称“签判”)是宋代州级政府中的幕职官,全称为“签书判官厅公事”。其职责为辅助州长官(如知州)处理政务、审理案件及管理文书案牍,类似于现代行政与司法结合的职位。
官职代称
该词也可代指担任佥判职务的官员。例如,南宋陆游《老学庵笔记》提到张子韶任佥判,王安石也曾任扬州佥判(《警世通言》记载)。明代汪廷讷的戏曲中亦有“佥判凤翔”的描述,说明此职在后期可能仍被沿用。
文书处理动作
在明代文献中,“佥判”还指官员签名并撰写判词的行为。袁宏道曾描述官员因频繁签署判词导致手部疲劳,体现了该词的实际行政操作含义。
佥判既是宋代地方行政的重要职位,也是官员身份的代称,同时涉及具体文书处理流程。其职能反映了古代地方治理中行政与司法合一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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