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強迫索取。 康有為 《大同書》甲部第四章:“獄吏來臨,淫威恐吓,求金取賄,非刑迫索。”
迫索是漢語複合動詞,指通過施加壓力強行索取,常見于書面語境。其釋義及用法如下:
強求索取
指以威逼手段強行讨要財物或權益。
例:《魯迅全集》中“官吏迫索捐稅,鄉民無以為繼”即用此義。
來源:《漢語大詞典》(第2版)
追逼讨還
強調通過施壓要求歸還欠款或物品。
例:“債主登門迫索,他隻得變賣家産。”
二字組合後強化“強制索取”的動作性。
來源:漢典“迫”字釋義
來源:北京大學CCL語料庫
詞語 | 差異點 |
---|---|
勒索 | 含非法威脅性質(如敲詐) |
追讨 | 中性,無強制壓迫意味 |
催繳 | 多指官方按程式征收 |
來源:《現代漢語同義詞詞典》
權威引用:
“迫索”屬書面語,今多用于曆史文本或法律場景,日常口語罕用。——《漢語大字典》(四川辭書出版社)
“迫索”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pò suǒ,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中存在兩種解釋:
強迫索取(主流解釋)
指通過強制手段或威脅方式索取某物,帶有明顯的壓迫性。例如康有為在《大同書》中提到:“獄吏來臨,淫威恐吓,求金取賄,非刑迫索。”該用法常見于描述權力濫用或暴力脅迫的場景。
迫切尋求(少數解釋)
部分詞典将其解釋為“急迫地尋求某物”,強調需求的緊迫性,如“迫切尋求急需之物”。但這一用法在文獻中較少出現,需結合具體語境判斷。
不同來源對“迫索”的釋義存在差異,建議根據語境選擇合適含義。若涉及文學創作或學術研究,可參考《大同書》等經典文獻的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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