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補授官職。《史記·平準書》:“入物者補官,出貨者除罪。” 宋 陸遊 《老學庵筆記》卷四:“文臣曰‘上書可采’,武臣曰‘軍前有勞’,并補官,仍許磨勘,封贈為官戶。” 清 葉廷琯 《鷗陂漁話·管懷珠寄夫書》:“日望夫子早日補官,同到 秦中 ,合家完聚。”
補官是古代職官制度中的特定術語,指在官員職位出現空缺時選拔人員補充缺額的行為。這一概念體現了中國古代官僚體系的動态管理機制,主要包含以下三層含義:
職缺填補機制
《漢語大詞典》将“補官”定義為“補授官職”,即通過選拔程式填補因官員離任、病故或罷免産生的職位空缺。例如《漢書·蕭望之傳》記載“後補禦史大夫”,即指官員通過遞補程式任職。
選拔程式規範
根據《中國古代職官科舉研究》,補官需遵循特定制度,包括考課、薦舉或蔭補等方式。宋代實行“出阙注官”制度,吏部需在職位空缺後三十日内完成補任,體現了程式化的職官管理體系。
法律保障體系
《唐律疏議·職制律》明确規定“諸官有阙,應補授”,對違規補官行為設定了“徒一年”的刑罰,說明補官制度具有法律約束力。清代《吏部則例》更細化規定了不同官缺的補授順序和期限。
“補官”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補授官職,即通過特定方式填補官職空缺或授予官職。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釋義
拼音為bǔ guān(注音:ㄅㄨˇ ㄍㄨㄢ),指通過選拔、推薦、捐納等途徑獲得官職任命。例如《史記·平準書》提到“入物者補官”,即通過進獻財物換取官職。
曆史背景與途徑
相關延伸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文獻案例或制度演變,可參考《史記》《老學庵筆記》等原始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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