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肆。《資治通鑒·唐高祖武德九年》:“寺觀鄰接廛邸,溷雜屠沽。”
廛邸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曆史文化内涵的複合詞,主要用于古代文獻中,指代與商業活動相關的場所。以下從詞義構成、文獻用例及曆史背景三方面詳細解析:
廛(chán)
《說文解字》釋為“一畝半,一家之居”,本義指城市中平民居住的房舍或宅基地,後引申為市集中的商鋪、貨棧。如《孟子·滕文公上》載:“市廛而不征”,指市場中的商鋪免稅。
來源:《漢語大詞典》“廛”字條(上海辭書出版社,1994年)。
邸(dǐ)
原指官員住所或驿站,後擴展為儲存貨物的棧房、商賈停駐的館舍。《史記·貨殖列傳》有“廢居居邑,轉毂百數,廢居居邑,轉毂百數,廢居居邑,轉毂百數”的記載,其中“居邑”即指存放貨物的邸店。
來源:《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2002年)。
複合義“廛邸”
二字連用特指古代市場中兼具商鋪與倉儲功能的綜合性商業場所,常見于唐宋文獻,如《唐會要》載“市廛邸店,乘時射利”,描述商人利用商鋪和貨棧謀利。
廛邸在漢唐時期隨“坊市制”發展而興盛,是城市商業區的核心設施:
來源:李劍農《中國古代經濟史稿》(武漢大學出版社,2005年)。
《周禮·地官·廛人》
“廛人掌斂市絘布、總布、質布、罰布、廛布”,鄭玄注:“廛布者,貨賄諸物邸舍之稅”,表明廛邸需繳納倉儲稅。
來源:《周禮注疏》(中華書局影印阮元校刻本)。
宋代《東京夢華錄》
記載汴京“南通一巷,謂之界身,并是金銀彩帛交易之所,屋宇雄壯,門面廣闊,望之森然,每一交易,動即千萬,駭人聞見”,其中“屋宇”即大型廛邸。
來源:孟元老《東京夢華錄》卷三(中華書局,2006年校注本)。
明清後,“廛邸”一詞逐漸被“商鋪”“貨棧”“會館”等替代,但其作為古代商業樞紐的意義仍見于方志文獻。如清代《揚州畫舫錄》稱鹽商“廛邸雲連”,形容商鋪林立之景。
來源:李鬥《揚州畫舫錄》卷十(山東畫報出版社,2004年點校本)。
廛邸的興衰與古代城市管理政策直接相關。唐代“坊市制”下,廛邸被嚴格限定于市場内;宋代“廂坊制”後,臨街設店普及,廛邸功能逐漸分散至各類商業建築中。
來源:加藤繁《中國經濟史考證》(商務印書館,1959年中譯本)。
“廛邸”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方面綜合解釋:
“廛邸”多指古代城市中毗鄰市集、兼具居住與商貿功能的建築群,可能包括商鋪、貨棧或民居。其特點為位置靠近交通要道或宗教場所,環境較為喧雜,常見于文獻對市井風貌的描寫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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