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貪圖財賄。《東周列國志》第十一回回目:“ 宋莊公 貪賂搆兵, 鄭 祭足 殺壻逐主。”
貪賂是一個古漢語詞彙,由“貪”和“賂”兩個單字構成,其核心含義指因貪圖財物而收受賄賂的行為。以下是基于權威漢語詞典的詳細解釋:
貪(tān)
《說文解字》釋為“欲物也”,本義指對財物無節制的欲望。《漢語大詞典》進一步解釋為“求多,不知足”,引申為利用職權非法占有財物(如貪污)。
來源:《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
賂(lù)
《說文解字》注“遺也”,即贈送財物。《古代漢語詞典》明确其含“賄賂”之義,指為謀取利益而私下贈予財物。
來源:《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
貪賂(tān lù)
指利用職權之便,因貪心而收受他人賄賂的行為,強調動機(貪欲)與行為(受賄)的結合。
來源:《辭源》(商務印書館)、《漢語大詞典》。
古代文獻中“貪賂”多指官員受賄(如《韓非子·奸劫弑臣》),現代漢語雖少用,但仍保留于反腐語境中,如“肅清貪賂之風”。其近義詞“貪污”側重侵占公財,“受賄”側重收受利益,而“貪賂”兼有二義。
《明史·海瑞傳》:“屬吏憚其威,墨者多自免去。有勢家朱丹其門,聞瑞至,黝之。中人監織造者,為減輿從。瑞銳意興革……素疾大戶兼并,力摧豪強,撫窮弱。貧民田入于富室者,率奪還之。徐階罷相裡居,按問其家無少貸。下令飙發淩厲,所司惴惴奉行,豪有力者至竄他郡以避。而奸民多乘機告讦,故家大姓時有被誣負屈者。又裁節郵傳冗費。士大夫出其境率不得供頓,由是怨頗興。已而給事中戴鳳翔劾瑞庇奸民,魚肉搢紳,沽名亂政,遂改督南京糧儲。”
(注:此段雖未直用“貪賂”,但海瑞懲治的“墨者”即貪賂之徒,可佐證曆史語境。)
“貪賂”是描述以權謀私、收受賄賂的複合詞,其釋義需結合字源、權威辭書及曆史語用,以體現學術嚴謹性。
“貪賂”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tān lù,其核心含義為貪圖財賄(即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財物或利益)。以下是詳細解析:
基本釋義
近義詞與反義詞
古典文獻
語境延伸
該詞多用于描述古代官員或權力者的腐敗行為,強調其通過不正當手段斂財的動機。
雖然“貪賂”本身并非現代法律術語,但其行為與貪污賄賂罪 密切相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貪污、受賄等行為将根據涉案金額及情節嚴重程度,面臨有期徒刑至無期徒刑的處罰,并可能沒收財産。
若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款或具體案例,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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