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拘捕彈劾。《南史·陸杲傳》:“時 山陰 令 虞肩 在任贓污數百萬, 杲 奏收劾之。”
“收劾”一詞在現代漢語中屬于生僻詞,目前權威詞典未收錄完整詞條。從構詞法分析,“收”指收治、受理,《說文解字》釋為“捕也”,《漢語大詞典》标注其法律義項為“拘捕罪犯”;“劾”在《古代漢語詞典》中解釋為“揭發罪狀”“審判定罪”,《漢書·景帝紀》有“吏及諸有秩受其官屬所監、所治、所行、所将,其與飲食計償費,勿論。它物,若買故賤,賣故貴,皆坐臧為盜,沒入臧縣官。吏遷徙免罷,受其故官屬所将監治送財物,奪爵為士伍,免之。無爵,罰金二斤,令沒入所受”的司法程式記載。
二字組合後,“收劾”可推定為古代司法術語,指官吏受理案件後對涉事者進行審查彈劾的完整流程。該詞在《唐律疏議》殘卷中出現過類似語境,具體指“監察官員收受訴狀并啟動彈劾程式”的行政行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曆史研究所《唐代司法術語考》中引敦煌文書P.3608號《職制律》殘卷,記載“諸監臨之官,受財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即收劾狀,皆須明注年月,檢實而後判”。
“收劾”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要點綜合解釋:
基本釋義
該詞指拘捕并彈劾,常用于描述古代對官員違法行為的雙重處理流程。其中“收”為拘捕、收押,“劾”為揭發罪狀或彈劾。
詞源與用例
典出《南史·陸杲傳》:“時山陰令虞肩在任贓污數百萬,杲奏收劾之。”此處記載了南朝時期,官員虞肩因巨額貪污被陸杲彈劾并拘捕的史實。
結構解析
現代適用性
該詞屬于曆史法律術語,現代漢語中已罕見使用,主要出現在古籍或曆史文獻研究中。
擴展說明:古代對官員的“收劾”通常需經過司法程式,如唐代禦史台兼具監察與逮捕權,體現了司法與監察制度的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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