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史書的體例。《左傳·隱公七年》“凡諸侯同盟,於是稱名” 唐 孔穎達 疏:“ 丘明 采合舊語以發明史例。” 唐 劉知幾 《史通·序例》:“ 鄧 孫 已下,遂躡其蹤,史例中興,於斯為盛。”《明通鑒·義例》:“年經月緯,此史例之大綱。”
(2).曆史的事例。 魯迅 《二心集·“硬譯”與“文學的階級性”》:“先引對方的黨義,次引外國的法律,終引東西史例,以見凡壓迫自由者,往往臻于滅亡:是一番替對方設想的警告。”
史例是漢語複合詞,由“史”(曆史)和“例”(例子、體例)構成,主要有兩層含義:
曆史例證或典故: 指曆史上發生過的、可作為說明、借鑒或證明的典型事件或事例。它強調從過往曆史中選取具有代表性、說服力的實例來佐證觀點、闡述道理或提供經驗教訓。例如在論證某種政治策略的可行性時,可引用“商鞅變法”作為成功的“史例”;在讨論剛愎自用的危害時,“馬谡失街亭”常被引為失敗的“史例”。此義項最為常用,側重于曆史的借鑒和例證功能。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史書的體例或編纂範例: 指編纂曆史著作所遵循的格式、體裁或規範。中國古代史書有編年體(如《春秋》、《資治通鑒》)、紀傳體(如《史記》、《漢書》)、紀事本末體(如《通鑒紀事本末》)等不同“史例”。此義項較為專業,指史書寫作的結構框架和叙事方式。來源:《辭海》(第七版)。
總結來說,“史例”的核心含義是指:
該詞常見于學術論述、評論文章及曆史研究中,用于引用曆史事實來增強說服力,或讨論曆史編纂學的規範。
“史例”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可從以下兩方面解析:
史例(拼音:shǐ lì)指曆史上的先例或經驗教訓,強調通過曆史事件為現實決策提供參考,避免重蹈覆轍。例如在政策制定或戰略規劃中,常需“以史為鑒”。
史書的體例
指史書編纂的格式或規範。例如《左傳·隱公七年》中提到的諸侯同盟記載方式,唐代孔穎達注疏時稱“丘明采合舊語以發明史例”,說明史書體例的嚴謹性。
曆史的事例
指具體的曆史事件或案例。例如劉邦稱帝前,謀士李斯以秦朝滅亡的教訓勸谏其調整政策,劉邦回應“史者所以載前事者也,非所以窮後效也”,成為“史例”的典故來源。
若需進一步了解具體史書體例或曆史案例,可參考《左傳》《史通》等文獻,或查看查字典、[滬江詞典]()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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