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 代6*考查民戶物力确定賦役之法。規定民戶典賣産業,稅賦與物力一并過戶,名推割;又定三年一查定,名推排。《宋史·食貨志上六》:“然役起於物力,物力升降不殽,則役法公。是以 紹興 以來,講究推割、推排之制;凡百姓典賣産業,稅賦與物力一併推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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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割"在現代漢語中屬于非常生僻的詞彙,其使用頻率極低,在權威的現代漢語詞典(如《現代漢語詞典》、《漢語大詞典》等)中未見收錄,也未發現語言學或古籍研究領域有明确、獨立、廣泛認可的釋義條目。
從字面拆解來看:
組合“推割”,字面上可能引申出“推移分割”、“推究剖析”或“推讓舍棄”等含義。然而,這些均屬于基于字義的推測,并非該詞在漢語詞彙系統中确立的、有文獻或語料支撐的固定詞義。
結論: “推割”并非現代漢語規範詞彙,在權威詞典中無釋義。其具體含義需依據其出現的具體上下文語境(如古籍、特定方言或專業領域文獻)才能判斷,無法脫離語境給出普適、權威的定義。
來源參考:
“推割”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兩種主要解釋,需結合權威資料進行辨析:
根據等高權威來源,“推割”是宋代賦役制度的重要概念:
核心定義
指民戶典賣産業時,将稅賦與財産(物力)一并過戶給買方的制度,旨在确保賦役分配的公平性。與之配套的還有每三年核查一次的“推排”制度。
實施背景
宋代根據民戶財産(物力)确定賦役額度,為避免財産轉移導緻賦役混亂,《宋史·食貨志》規定:百姓買賣産業時,必須辦理“推割”手續,使稅賦責任隨財産轉移,防止逃稅(如“紹興以來,講究推割、推排之制”)。
制度意義
通過動态調整賦役歸屬,減少“有産無稅,有稅無産”的弊端,保障國家財政收入。
農業機械操作
提到該詞在農業中特指用推割機收割作物,但此用法僅見于單一低權威來源,未獲普遍認可,可能為特定領域術語。
成語争議
稱其為成語,解釋為“推敲琢磨,割斷疑慮”,但該說法未見于其他古籍或權威詞典,存在存疑性。
研究宋代經濟史或閱讀相關文獻時,應優先采用賦役制度的解釋。若在非專業文本中遇到其他含義,需結合上下文謹慎判斷,并參考權威曆史文獻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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