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irtuous and expostulate] 漢代選官的科目之一。漢文帝二年下诏“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谏者”,被選中後授予官職。賢良方正科目自此始。唐宋也設賢良方正科
漢 代選拔統治人才的科目之一。始于 漢文帝 。被舉者對政治得失應直言極谏。如表現特别優秀,則授予官職。 武帝 時複诏舉賢良或賢良文學。名稱時有不同,性質無異。曆代往往視作非常設之制科。《史記·孝文本紀》:“及舉賢良方正直言極諫者,以匡朕之不逮。”《舊唐書·裴度傳》:“應制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科,對策高等,授 河陰縣 尉。” 明 歸有光 《三途并用議》:“國初用人,有徵聘,有經明行修,有人材,有賢良方正,有才識兼人,有楷書,有童子諸科。” 清 薛福成 《應诏陳言疏》:“誠法 聖祖 、 高宗 遺意,特舉制科,則非常之士,聞風興起。其設科之名,或稱博學鴻詞,或稱賢良方正,或稱直言極諫,應由部臣臨時請旨定奪。”
"賢良方正"是中國古代重要的文化概念和人才選拔标準,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指漢代設立的選拔人才的科目之一,要求被舉薦者兼具品德高尚(賢)、行為良善(良)、為人正直(方)、處事公正(正)的特質。據《漢書·文帝紀》載,文帝二年(前178年)首次下诏"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谏者",旨在選拔德才兼備、敢于谏言的治國人才。
指德行出衆、才能卓越。《說文解字》釋:"賢,多才也",引申為品德與才能兼備。
本義為善良、美好,《爾雅·釋诂》注:"良,善也",強調内在品性純善。
原指并行的兩船,《說文》:"方,併船也",後引申為品行端方、堅守原則。
甲骨文象形為足履目标,《說文》:"正,是也",指行為合乎道義、公正不偏。
唐代沿襲此制,《唐六典》規定"賢良方正"科需考察經學策論與治國方略。宋以後逐漸從具體科目演變為對德才兼備者的泛稱。如《宋史·選舉志》将"賢良方正"與"孝悌力田"并列為薦舉名目。
《漢語大詞典》定義為:"古代選拔統治人才的科目之一。始于漢文帝時...後亦泛指有德行者。"《辭源》強調其"重德行、敢直谏"的雙重特質,體現儒家"修身濟世"的理想人格。
該詞濃縮了傳統人才觀的四大維度:
典籍例證:
《史記·孝文本紀》:"舉賢良方正直言極谏者,以匡朕之不逮。"
白居易《策林》:"賢良方正者,豈惟科名哉?實治國之綱維也。"
來源依據
本文釋義綜合《說文解字》《爾雅》等字書,《漢書》《唐六典》《宋史》等史籍制度記載,并參照《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辭源》(商務印書館)的現代釋義,語義分析結合漢字構形學與訓诂學研究。
“賢良方正”是一個漢語成語,主要包含以下含義和背景:
“賢良”指德才兼備,“方正”指品行正直,合起來形容品德高尚、才能出衆且行為端正的人。漢代起,該詞也成為選拔人才的科目名稱,被舉薦者需具備直言進谏的能力。
起源
始于漢文帝時期,據《史記·孝文本紀》記載,文帝下诏選拔“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谏者”以匡正朝政。
發展
選拔标準
被舉薦者需對政治得失提出谏言,優秀者可授官職。
最早見于《史記·平準書》:“招尊方正賢良文學之士,或至公卿大夫。”。漢文帝時期的舉賢故事是典型曆史典故。
如需進一步了解制度演變或具體案例,可查閱《史記》相關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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