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婢女;小妾。《國語·鄭語》:“府之童妾,未既齓而遭之,既笄而孕。”《史記·周本紀》:“ 褒 人有罪,請入童妾所棄女子者於王以贖罪。” 明 方孝孺 《借竹軒記》:“第宅,傳舍也;童妾,贅疣也;軒冕,倘來也。”
“童妾”是漢語中具有曆史社會文化内涵的複合詞,其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一、詞源與釋義
“童”本義指未成年的男性,後引申為未冠(未滿二十歲)或未笄(未滿十五歲)的男女。《說文解字》釋“童”為“男有罪曰奴,奴曰童”,後逐漸弱化年齡指向。
“妾”在《禮記·内則》中定義為“聘則為妻,奔則為妾”,指未經正式婚娶儀式而依附于男性的女性,社會地位低于正妻。
組合後,“童妾”特指未成年的妾室,多用于描述古代貴族或富戶家庭中納幼女為妾的現象。
二、曆史背景與文獻用例
此詞多見于明清小說及典章記載,如《金瓶梅》中描述西門慶“收用丫鬟為童妾”,反映明代納妾制度的階級性。清代《戶部則例》規定“納童妾需報官登記”,側面印證其普遍性。
三、文化内涵
童妾現象體現古代社會三大特征:
四、現代語義流變
當代漢語已罕用該詞,僅見于曆史文獻研究或文學批評領域。部分方言中保留“童養媳”概念,但法律屬性與“童妾”有本質差異。
“童妾”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具體含義可從以下幾方面解析:
指年幼的妾室或婢女,其中“童”意為未成年或年幼,“妾”指古代家庭中地位低于正妻的女性配偶或侍女。該詞在古籍中常出現,例如:
部分文獻中,“童妾”也引申為年輕貌美的女子,尤其在文學語境中被用于比喻青春嬌美的女性形象。
在現代漢語中,“童妾”已非常用詞彙,主要用于研究古籍或曆史時參考。其含義需結合具體語境,通常不適用于現代婚戀關系的描述。
如需進一步了解,可查閱《國語》《史記》等古籍原文,或參考權威詞典中的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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