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conspire;be of complicity;aid and abet]∶共謀,一同謀劃
不敢與他同謀
(2) [accomplice;confederate]∶參與謀劃的人
同謀多人。——清· 方苞《獄中雜記》
不做你的同謀
(1).共謀,一同謀劃。《左傳·襄公二十年》:“ 陳慶虎 、 慶寅 畏 公子黃 之偪,愬諸 楚 曰:‘與 蔡司馬 同謀。’”《後漢書·荀彧傳》:“﹝ 夏侯惇 ﹞曰:‘何知 貢 不與 呂布 同謀,而輕欲見之。’” 陳少白 《興中會革命史要》十一:“當時 楊衢雲 仍在 橫濱 教書度日,此次的事,本來不敢與他同謀。”
(2).指參與謀劃的人。《宋書·武帝紀上》:“ 毅 兄 邁 先在京師,事未發數日, 高祖 遣同謀 周安穆 報之,使為内應。” 清 葉廷琯 《鷗陂漁話·張炳垣傳》:“拘君至,詰同謀,鞭撻炮烙,備極慘酷。” 曹禺 《王昭君》第三幕:“你不要管,我不做你的同謀。”
(3).同時營求。 唐 韓愈 《驽骥》詩:“喟餘獨興歎,才命不同謀。”
同謀是漢語中具有多重語義特征的複合詞,其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基本釋義
從構詞結構看,“同”指共同、一起,“謀”指謀劃、計議,合指共同策劃或參與某項行動。《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其定義為“共同謀劃(多指做壞事)”或“參與謀劃的人”。例如:“兩人同謀竊取商業機密”中,“同謀”作動詞,表示共同策劃行為;而“此案的同謀已被逮捕”中,“同謀”作名詞,指參與策劃的主體。
法律層面的延伸
在法律語境中,“同謀”與“共犯”概念相關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條将共同犯罪定義為“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此處的“共同故意”即隱含同謀性質。司法實踐中,同謀者需對犯罪行為承擔連帶責任,其界定需滿足主觀故意與客觀行為的一緻性。
情感與語用色彩
該詞多含貶義,常用于描述非法或不道德的計劃。例如《漢語大詞典》指出,“同謀”隱含“隱秘性”與“非正當性”,與“合謀”“共謀”近義,但語義更強調“共同參與”。在文學作品中,常被用于刻畫反派角色間的勾結關系。
近義詞辨析
權威參考來源:
“同謀”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從以下方面詳細解釋:
詞性
核心概念
強調“共同性”和“秘密性”,多用于負面語境,如犯罪、欺詐等場景。
動詞用法
名詞用法
常見領域
近義詞與反義詞
“同謀”一詞需結合語境判斷其褒貶,通常隱含負面含義,但少數情況下可表示中性合作。其雙重詞性使其在描述行為(動詞)和參與者(名詞)時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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