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的條例或範例。 魯迅 《華蓋集續編·不是信》:“我的文字中,大概是用别人的原文用引號,舉大意用‘據說’,述聽來的類似‘流言’的用‘聽說’,和《晨報》大将文例不相同。” 郭紹虞 《中國文學批評史》三八:“由文法與修辭再進一步,于是他想建立文例。”
文例是漢語中的專業術語,在不同語境下有明确釋義,主要分為以下兩類:
指語言運用中的典型範例或固定表達模式,常用于語法分析、修辭研究或語言教學領域。
示例:
“通過分析古漢語的‘之’字文例,可梳理其作代詞與助詞的演變規律。”
此義項強調語言材料的規範性與示範性,是語言研究的基礎素材。
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格式範本或條款示例,特指合同、公文等正式文本的标準結構或慣用表述。
示例:
“清代契約中的‘恐口無憑,立字為據’是典型的文書文例。”
此用法突出文本的規範性與法律實踐中的參照價值。
來源參考:
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古代漢語詞典》及《法律文書學》權威釋義綜合闡釋。
“文例”是一個漢語詞彙,其解釋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展開:
根據多個權威詞典的釋義,“文例”指文章的條例或範例。它既包含文章的結構規範(如寫作格式、修辭要求),也可指具有代表性的經典文本。
詞源與内涵
該詞源于古代文人的創作實踐,強調文章或作品在風格、形式上的典範性。例如,魯迅曾提到“《晨報》大将文例”,指特定報刊的寫作規範;郭紹虞在文學批評史中提出通過文法與修辭“建立文例”,突顯其對文學創作的指導意義。
語言結構
由“文”(指文章、作品)與“例”(指典範、榜樣)組合而成,體現對文本典範性和規範性的雙重重視。
現代語境下,“文例”的使用頻率較低,更多以“範文”“範例”等詞替代,但在古籍、文學研究及跨語言交流(如日語漢字詞)中仍具特定含義。如需進一步探讨具體文例的應用,可參考魯迅雜文或郭紹虞的文學批評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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