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不按常規的免除。《南齊書·武帝紀》:“逋負督贓, 建元 四年三月以前,皆特除。”
(2).亦稱“ 特除拜 ”。指不按常規的授官。 宋 江少虞 《宋朝事實類苑·将帥才略·侍其淵》:“ 熙寧 中,緻仕, 介甫 知其為人,特除一子官,給全俸。”《宋史·選舉志四》:“舊制,州縣官南曹判成,流内銓注拟,其職事官中書除授……其特除拜者聽朝旨。”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與《漢語大詞典》綜合考釋,“特除”屬于古漢語複合詞,其核心釋義可分為兩個層面:
字源構成 “特”字本義為公牛(《說文解字》),後引申為獨特、突出之意;“除”字甲骨文象階梯形,本義指宮殿台階(《爾雅·釋宮》),後發展出清除、免除等引申義。二字組合後形成偏正結構,強調特殊情境下的處置行為。
曆史語義 在曆代文獻中存在三方面用法:
該詞在現代漢語中已退出口語體系,僅見于曆史文獻研究與方言存古現象。建議參考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編纂的《新華方言詞典》與中華書局《古代漢語詞典》獲取更詳盡的曆時語言演變分析。
“特除”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主要分為以下兩類:
不按常規的免除
指在特殊情況下免除債務、責任或刑罰。例如《南齊書·武帝紀》記載:“逋負督贓,建元四年三月以前,皆特除”,即免除建元四年三月之前的欠稅和贓款。
不按常規的授官(亦稱“特除拜”)
指跳過常規選拔程式直接授予官職。宋代江少虞在《宋朝事實類苑》中提到,官員侍其淵退休後,因其品行被王安石(介甫)“特除一子官,給全俸”。《宋史·選舉志》也記載了此類特例授官的情況。
如需更詳細的曆史文獻原文,可參考《南齊書》《宋史》等史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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