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民在加入初級農業生産合作社時,以一定的土地數量和質量為标準,折合成股,将各人的私有土地交合作社統一經營。合作社則按社員入社的土地股數計算土地報酬。
土地入股的含義與法律解析
土地入股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土地承包方,将擁有的土地經營權作為資産作價出資,投入企業、合作社等經營主體,從而獲得股權分紅的行為。其本質是土地經營權資本化的流轉方式,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土地流轉形式之一。
法律定義
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6條,土地經營權流轉包括入股等形式。入股後,原承包方保留承包權,土地經營權轉移至經營主體,承包方依股權參與收益分配。
操作形式
目的與優勢
土地入股旨在盤活農村閑置土地資源,推動規模化經營,增加農民財産性收入。例如,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通過集體土地入股工業園項目,農戶年均分紅超萬元(農業農村部試點案例)。
風險約束
為防止失地風險,《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19條要求籤訂規範合同,明确退出機制和優先回購權,保障農民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農業農村部令2021年第1號)
農業農村部《農村土地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産業化經營試點方案》(農經發〔2015〕3號)明确入股流程與監管要求。
注:具體操作需遵循地方實施細則,如《浙江省農村土地經營權入股登記暫行辦法》對作價評估、登記程式等有細化規定。
土地入股是一種以土地使用權或經營權作為股權參與經濟合作的方式,常見于農業和土地開發領域。以下是詳細解釋:
土地入股是指土地權利人(如農民或國家)将土地使用權或經營權作為資本,與投資者的資金共同投入企業或合作社,形成股權合作關系。各方按股權比例分享經營收益。例如,農民可通過土地折股加入合作社,按股獲得分紅。
這一模式起源于我國初級農業生産合作社時期。社員以土地質量和産量評定股份,合作社統一經營土地,社員按股獲取報酬。當前法律依據為《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條,明确承包方可自主選擇入股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
如需更完整的法律條款或案例參考,可查看《農村土地承包法》及農業合作社相關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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