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reside at lawsuit;hearing;try a case;administer justice] 聽理訴訟;審案
聽理訴訟;審案。《論語·顔淵》:“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尚書大傳》卷四:“聽訟之術,大略有三:治必寬;寬之術,歸於察;察之術,歸於義。” 唐 李颀 《送劉四》詩:“聽訟破秋毫,應物利幹将。”《醒世恒言·兩縣令競義婚孤女》:“那官人為官清正,單吃 德化縣 中一口水,又且聽訟明決,雪寃理滞。” 田北湖 《與某生論韓文書》:“彼聽訟者,研鞫兩造之情僞,廉得其情,而後斷獄。”
聽訟是漢語法律術語,指古代官員審理訴訟案件的行為,源自司法實踐中對糾紛的裁決過程。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層次:
基本詞義
“聽”指聽取、審理,“訟”指訴訟、争辯。合指司法官員在公堂上聽取雙方陳詞并作出裁決。《漢語大詞典》将其定義為“審理案件”,強調官員居中裁判的職能。
分字釋義
曆史沿革
最早見于《禮記·大學》:“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反映儒家“息訟”思想對司法實踐的影響。漢代《鹽鐵論》載“斷獄聽訟”,說明其作為司法程式的關鍵環節。
經典文獻引用
《論語·顔淵》記錄孔子任魯國大司寇時“聽訟,吾猶人也”,佐證其作為古代司法官員核心職責的地位。清代《明會典》詳述聽訟需“察情僞、辨虛實”的審理标準。
現代延伸
當代法學研究中,該詞常與“非訟程式”對比使用。參考《中國法律文化辭典》,其内涵已擴展至包括調解、仲裁等多元糾紛解決機制。
(參考資料:漢典、國學大師網、《古代法律辭典》電子版)
“聽訟”是一個法律術語,其含義和背景可綜合如下:
聽訟(拼音:tīng sòng)指法官或仲裁人審理訴訟案件,即通過聽取雙方陳述、審查證據來裁決糾紛。該詞強調司法程式的公正性,如《論語·顔淵》中孔子提到“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表明其核心在于解決争端并追求社會和諧。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籍原文或具體案例,可查閱《論語·顔淵》及法律史相關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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