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犯英文解釋翻譯、共犯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accomplice; complicity
【法】 accomplice; aider and abettor; confederate; joint offenders
particeps crimis; participant in a crime; partnership in crime
socius criminis
分詞翻譯:
共的英語翻譯:
altogether; common; general; share; together
【醫】 sym-; syn-
犯的英語翻譯:
infract; violate; criminal; sin
【法】 commit; perpetrate
專業解析
共犯(gòng fàn)在漢英法律語境中指兩人以上共同故意實施犯罪的行為人,其核心在于共同犯罪故意與協作關系。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中文法律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共犯指共同犯罪人,包括:
- 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或起主要作用者
- 從犯:起次要或輔助作用者(如提供工具、望風)
- 脅從犯:被脅迫參加犯罪者
- 教唆犯:故意唆使他人犯罪者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
二、英文對應術語
- Accomplice
- 廣義指任何參與犯罪者(含主犯、從犯)
- 例:The accomplice provided the getaway car.
- Principal Offender(主犯)
- Accessory(從犯)
- 分兩類:
- Accessory Before the Fact:事前協助(如策劃)
- Accessory After the Fact:事後協助(如窩藏罪犯)
三、構成要件
- 主觀要件
- 存在共同犯罪故意(mutual intent),即各行為人明知協作關系并追求犯罪結果。
- 客觀要件
- 行為具有協作性(concerted action),如分工配合、資源互補。
四、法律責任
共犯承擔連帶責任(joint liability),但量刑根據具體角色區分:
- 主犯按全部罪行處罰
- 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 脅從犯按情節減輕或免除處罰
參考:《刑法》第二十七條
五、術語使用場景
- 學術文獻:多用 "complicity"(共犯關系)描述協作模式
- 司法文書:依據角色使用 "principal"(主犯)、"accessory"(從犯)等
- 國際法:如《羅馬規約》第25條采用 "co-perpetrators"(共同實行犯)
權威參考來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
- 《元照英美法詞典》(北京大學出版社)
- 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Thomson Reuters)
- 聯合國《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中英文本
注:具體條款可通過最高人民法院數據庫或Westlaw/LexisNexis等法律平台查詢
網絡擴展解釋
共犯是刑法中的重要概念,其核心含義及法律要點如下:
一、基本定義
共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實施犯罪的行為。根據《刑法》第25條,共同犯罪需滿足三個要件:
- 主體要件:至少兩人參與,且均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不考慮責任年齡的情形屬于理論争議點)
- 主觀要件:存在共同犯罪故意,即各參與人對犯罪行為及結果有共同認知
- 客觀要件:實施共同犯罪行為,包括實行、教唆、幫助等分工形式
二、分類體系
-
廣義共犯(大陸法系理論):
- 正犯(直接實施犯罪行為者)
- 教唆犯(誘導他人犯罪)
- 幫助犯(提供犯罪支持)
-
狹義共犯:
-
司法實踐分類:
- 主犯(組織/領導犯罪者)
- 從犯(次要實行犯或輔助者)
- 脅從犯(被脅迫參與者)
三、特殊情形處理
- 共同過失犯罪:不構成共犯,需各自承擔刑事責任
- 通謀未參與實行:事先通謀但未實際參與者仍按共犯論處
- 犯罪集團:三人以上固定組織實施的犯罪,需加重處罰
四、法律後果
共犯需承擔連帶責任,但具體量刑根據作用區分:
- 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按全部罪行處罰
- 其他主犯按參與/組織的罪行處罰
- 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注:我國《刑法》采用"共同犯罪"作為規範表述,"共犯"更多是理論術語,二者實質指向相同法律現象。如需完整法條,可查閱《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九條。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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