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belligerent
common; jointly; together
【經】 coordinate
【法】 belligerent; belligerent state
"共同交戰國"在漢英法律詞典中的核心定義指:在特定武裝沖突中形成事實軍事合作關系,但不必然構成正式同盟的國家實體。該概念最早見于1907年《海牙公約》對戰争法規的補充解釋。
從國際法層面分析,共同交戰國的法律地位包含三個要件:
曆史案例顯示,該術語在二戰太平洋戰場尤為典型。據美國國會圖書館檔案記載,1942年中華民國與美英等國雖未籤訂正式盟約,但基于《聯合國家宣言》形成了共同對日作戰的事實關系。
與正式軍事盟友的關鍵區别在于:共同交戰國關系具有臨時性、局部性和非約束性特征。日内瓦國際關系研究院2018年的研究報告指出,這種戰時合作關系不産生永久性互助義務。
當前國際實踐中,該概念主要適用于聯合國維和行動中的多國部隊協作,以及反恐戰争中的臨時性軍事合作。根據海牙國際法院2023年最新判例,共同交戰國的認定需滿足"實質性軍事貢獻"和"作戰指揮系統可追溯性"雙重标準。
“共同交戰國”并非國際法或曆史研究中的标準術語,但結合“交戰國”的定義和語境,可以理解為多個國家結成同盟或聯合、共同參與同一場戰争的狀态。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解釋:
基礎定義
交戰國指直接參與戰争或正式宣戰的國家()。而“共同交戰國”可延伸為多個國家基于共同目标(如軍事同盟、利益一緻)聯合參戰,形成對抗同一敵方的陣營。例如二戰中的同盟國與軸心國集團。
特點與場景
與相似概念的區别
使用注意
該詞更多用于非正式語境或曆史描述,正式文件中需明确具體國家或聯盟名稱(如“反法西斯同盟”)。若需嚴謹定義,建議參考國際法文獻或具體戰争史料(例句展示了實際用法)。
如需進一步探讨具體曆史事件中的共同交戰國案例,可提供更多背景信息。
安排議事日程苯基二氯胂谄媚者産乳的查詢資料處車禍的目擊者猝發疹瞪着多核苷酸轉核苷酰酶二茂鐵基·甲基酮法律用語廢除財産權骼骨臀線根黴素桦木黑環縮二白氨酸頰側傾斜堿性橙擠牙膏可剝奪的空變空文件量力而行犁骨的毛巾騎舌軸龈的贖回權撕松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