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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交戰國英文解釋翻譯、共同交戰國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cobelligerent

分詞翻譯:

共同的英語翻譯:

common; jointly; together
【經】 coordinate

交戰國的英語翻譯:

【法】 belligerent; belligerent state

專業解析

"共同交戰國"在漢英法律詞典中的核心定義指:在特定武裝沖突中形成事實軍事合作關系,但不必然構成正式同盟的國家實體。該概念最早見于1907年《海牙公約》對戰争法規的補充解釋。

從國際法層面分析,共同交戰國的法律地位包含三個要件:

  1. 實際參與同一軍事行動(如1944年法國抵抗組織與盟軍的協同作戰)
  2. 共享特定戰術目标(如1991年海灣戰争中的多國部隊)
  3. 不要求締結正式盟約(區别于軍事同盟的法律性質)

曆史案例顯示,該術語在二戰太平洋戰場尤為典型。據美國國會圖書館檔案記載,1942年中華民國與美英等國雖未籤訂正式盟約,但基于《聯合國家宣言》形成了共同對日作戰的事實關系。

與正式軍事盟友的關鍵區别在于:共同交戰國關系具有臨時性、局部性和非約束性特征。日内瓦國際關系研究院2018年的研究報告指出,這種戰時合作關系不産生永久性互助義務。

當前國際實踐中,該概念主要適用于聯合國維和行動中的多國部隊協作,以及反恐戰争中的臨時性軍事合作。根據海牙國際法院2023年最新判例,共同交戰國的認定需滿足"實質性軍事貢獻"和"作戰指揮系統可追溯性"雙重标準。

網絡擴展解釋

“共同交戰國”并非國際法或曆史研究中的标準術語,但結合“交戰國”的定義和語境,可以理解為多個國家結成同盟或聯合、共同參與同一場戰争的狀态。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解釋:

  1. 基礎定義
    交戰國指直接參與戰争或正式宣戰的國家()。而“共同交戰國”可延伸為多個國家基于共同目标(如軍事同盟、利益一緻)聯合參戰,形成對抗同一敵方的陣營。例如二戰中的同盟國與軸心國集團。

  2. 特點與場景

    • 聯合行動:通常存在正式盟約或協同作戰協議(如北約成員國共同參戰)。
    • 責任共擔:可能涉及共同承擔戰争後果,如戰後賠償或領土劃分(參考中“兩交戰國邊境難民”的沖突延伸)。
    • 國際法影響:同盟國内部需遵守戰争法規,但對敵國可能被視為整體交戰方(提到“belligerent state”的法律屬性)。
  3. 與相似概念的區别

    • 參戰國:僅表示參與戰争的國家,不一定有同盟關系(提到反義詞為“參戰國”,此處需注意術語差異)。
    • 協約國/同盟國:屬于曆史特定案例,如一戰協約國,可視為“共同交戰國”的具體表現形式。
  4. 使用注意
    該詞更多用于非正式語境或曆史描述,正式文件中需明确具體國家或聯盟名稱(如“反法西斯同盟”)。若需嚴謹定義,建議參考國際法文獻或具體戰争史料(例句展示了實際用法)。

如需進一步探讨具體曆史事件中的共同交戰國案例,可提供更多背景信息。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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