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belligerent
common; jointly; together
【经】 coordinate
【法】 belligerent; belligerent state
"共同交战国"在汉英法律词典中的核心定义指:在特定武装冲突中形成事实军事合作关系,但不必然构成正式同盟的国家实体。该概念最早见于1907年《海牙公约》对战争法规的补充解释。
从国际法层面分析,共同交战国的法律地位包含三个要件:
历史案例显示,该术语在二战太平洋战场尤为典型。据美国国会图书馆档案记载,1942年中华民国与美英等国虽未签订正式盟约,但基于《联合国家宣言》形成了共同对日作战的事实关系。
与正式军事盟友的关键区别在于:共同交战国关系具有临时性、局部性和非约束性特征。日内瓦国际关系研究院2018年的研究报告指出,这种战时合作关系不产生永久性互助义务。
当前国际实践中,该概念主要适用于联合国维和行动中的多国部队协作,以及反恐战争中的临时性军事合作。根据海牙国际法院2023年最新判例,共同交战国的认定需满足"实质性军事贡献"和"作战指挥系统可追溯性"双重标准。
“共同交战国”并非国际法或历史研究中的标准术语,但结合“交战国”的定义和语境,可以理解为多个国家结成同盟或联合、共同参与同一场战争的状态。以下是综合多个来源的解释:
基础定义
交战国指直接参与战争或正式宣战的国家()。而“共同交战国”可延伸为多个国家基于共同目标(如军事同盟、利益一致)联合参战,形成对抗同一敌方的阵营。例如二战中的同盟国与轴心国集团。
特点与场景
与相似概念的区别
使用注意
该词更多用于非正式语境或历史描述,正式文件中需明确具体国家或联盟名称(如“反法西斯同盟”)。若需严谨定义,建议参考国际法文献或具体战争史料(例句展示了实际用法)。
如需进一步探讨具体历史事件中的共同交战国案例,可提供更多背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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