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apacity for public rights
public right
【法】 public right
ability; capacity; competence; capability; faculty
【化】 capability; capacity; potency
【醫】 capacity; competence; faculty; potency; potentia
【經】 ability; competence; power
公權能力(Public Authority Capacity)是法學領域的核心概念,指國家機關或公共組織依據法律規定行使職權、承擔責任的資格與能力。其内涵可從以下三方面解析:
法定性基礎
公權能力以法律授權為前提,需嚴格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對行政主體權限的界定。例如,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必須依據《行政處罰法》的具體條款行使,超越法定範圍則構成權力濫用。
雙重維度構成
包含權力行使能力(competence to act)與責任承擔能力(capacity for liability)。前者體現為公共機構制定法規、實施行政行為的資格,後者指因行政行為引發争議時承擔法律後果的義務,這在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二條有明确規定。
域外法比較視角
英美法系中的"public authority capacity"概念強調權力制衡,如美國《聯邦行政程式法》通過"substantive rule-making authority"條款限定行政機關的規則制定邊界,這與我國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則存在法理共性。
該術語在漢英法律術語對照中具有精準對應性,《元照英美法詞典》将其定義為"the legal ability of a governmental body to perform functions granted by statute",強調其源自成文法的授權特性。在司法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判例(如2023年行政判決書第112號)進一步明确,公權能力的存續期間應與法定職權存續期間完全一緻。
“公權能力”是法律和政治學中的複合概念,需從“公權”和“能力”兩方面綜合理解:
一、公權的定義與屬性 公權指公共組織依法享有的管理社會事務的權力,包含政府職能、立法司法權等。其核心特征包括:
二、公權能力的核心内涵 指公權力主體有效行使職權、實現公共目标的能力,具體表現為:
三、相關延伸問題 公權能力常涉及與私權利的沖突協調,例如在市場監管中需平衡企業自主權與公共安全監管。提升公權能力的關鍵在于法治化建設與透明度增強,确保權力既高效運行又受有效約束。
如需進一步探讨具體領域的公權能力表現(如行政、司法),可提供更具體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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