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bandonment of voyage
abandon; waive; abdicate; desert; disclaim; give away; quit; surrender
【經】 surrender
the number of voyages or flights; the sequence of voyages or flights
"放棄航次"(Abandonment of Voyage) 是海運合同與租船協議中的專業術語,指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在特定條件下主動終止原定航程的行為。根據《海商法》及國際航運慣例,該行為通常需滿足以下條件:因不可抗力(如極端天氣、戰争)、船舶故障無法修複,或貨物滅失導緻航程失去商業意義時,合同方可合法解除義務。
從法律釋義角度,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第60條定義了"航程放棄"(Abandonment of the Adventure),強調其需基于合理預期風險或實際全損的判斷,且需向保險公司發出正式通知。實踐中,這一術語常見于提單條款與租約糾紛案例,例如倫敦海事仲裁員協會(LMAA)裁決中多次援引"商業可行性"作為判斷放棄航次合理性的核心标準。
權威文獻如《勞氏海商法詞典》(Lloyd's Maritime Law Dictionary)進一步指出,"放棄航次"需區分于"繞航",前者為徹底終止合同履行,後者僅為臨時偏離航線,兩者法律後果及賠償責任存在顯著差異。
“放棄航次”是航運或法律領域的專業術語,具體含義和用法如下:
如果需要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款或具體案例,建議咨詢專業海事律師或查閱《海商法》相關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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