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emoval of judge
【法】 judge; judge of the trial bench; judicature; judicial officer
judiciary; ordinary
avoid; evade; parry; obviate; runaround; shy away; sidestep; slide over
【經】 avoidance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中,"審判員的回避"對應英文術語為"Judicial Recusal"或"Withdrawal of Judges",指審判人員因法定事由主動退出案件審理,或經當事人申請退出審理程式的制度。其核心機制在于保障司法公正性,避免利益沖突影響判決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審判人員應當自行回避的法定情形包括:
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法定程式要求:
回避決定權屬體系:
該制度在英美法系中對應"Doctrine of Necessity"原則,當司法機關無法組成合法審判組織時允許必要豁免,但中國法律采取更嚴格的法定回避标準。
審判員的回避是司法程式中确保審判公正的重要制度,指審判員因與案件存在特定利害關系或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理的情形時,依法退出案件審理。以下為詳細解釋:
審判員回避的核心在于排除利益沖突與偏見,保障程式正義。根據和,回避分為兩種類型:
根據、等,需回避的情形包括:
注:“近親屬”範圍包括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内旁系血親及近姻親()。
三種啟動方式:
申請時間:
處理流程:
通過、等可知,回避制度:
如需了解具體案例或更詳細法律條文,可參考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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