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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員的回避英文解釋翻譯、審判員的回避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removal of judge

分詞翻譯:

審判員的英語翻譯:

【法】 judge; judge of the trial bench; judicature; judicial officer
judiciary; ordinary

回避的英語翻譯:

avoid; evade; parry; obviate; runaround; shy away; sidestep; slide over
【經】 avoidance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中,"審判員的回避"對應英文術語為"Judicial Recusal"或"Withdrawal of Judges",指審判人員因法定事由主動退出案件審理,或經當事人申請退出審理程式的制度。其核心機制在于保障司法公正性,避免利益沖突影響判決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審判人員應當自行回避的法定情形包括:

  1. 是本案當事人或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
  2. 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3. 與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理
  4. 接受當事人請客送禮或違規會見當事人

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法定程式要求:

回避決定權屬體系:

該制度在英美法系中對應"Doctrine of Necessity"原則,當司法機關無法組成合法審判組織時允許必要豁免,但中國法律采取更嚴格的法定回避标準。

網絡擴展解釋

審判員的回避是司法程式中确保審判公正的重要制度,指審判員因與案件存在特定利害關系或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理的情形時,依法退出案件審理。以下為詳細解釋:

一、回避的定義與目的

審判員回避的核心在于排除利益沖突與偏見,保障程式正義。根據和,回避分為兩種類型:

  1. 任職回避:限制法官在同一法院或上下級法院的親屬任職關系,如夫妻、直系血親等不得同時擔任特定職務。
  2. 訴訟回避:針對具體案件,要求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審判員退出審理,消除當事人對公正性的疑慮。

二、回避的法定情形(適用對象:審判員、書記員、鑒定人等)

根據、等,需回避的情形包括:

  1. 身份關聯:是本案當事人或其近親屬;
  2. 利益沖突:本人或近親屬與案件有利害關系;
  3. 曾參與案件:擔任過本案證人、鑒定人、辯護人等;
  4. 與代理人的關系:與訴訟代理人有近親屬關系;
  5. 其他影響公正的情形:如接受當事人宴請、收受財物等()。

注:“近親屬”範圍包括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内旁系血親及近姻親()。

三、回避的方式與程式

  1. 三種啟動方式:

    • 自行回避:審判員主動申請退出;
    • 申請回避:當事人可口頭或書面提出();
    • 決定回避:法院院長或審委會直接決定()。
  2. 申請時間:

    • 一般應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
    • 若事後知悉回避事由,最晚在法庭辯論終結前申請()。
  3. 處理流程:

    • 審判員回避由院長決定,院長回避由審委會決定;
    • 法院需在3日内作出決定,申請人可複議一次()。

四、制度意義

通過、等可知,回避制度:

  1. 防止審判員因個人關系或利益影響判決;
  2. 增強當事人對司法程式的信任;
  3. 維護司法權威與公信力。

如需了解具體案例或更詳細法律條文,可參考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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