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證據英文解釋翻譯、法定證據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legal evidence
分詞翻譯:
法定的英語翻譯:
legal
證據的英語翻譯:
attestation; evidence; proof; telltale; testimony; witness
【醫】 testimony
【經】 attestment; evidence; exhibit; proof; testimony
專業解析
法定證據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具有特定含義,指由法律明确規定其形式、效力及采納規則的證據類型。其核心在于證據的資格與證明力由法律直接規定,而非由裁判者自由裁量。
一、中文定義與法律依據
法定證據是指法律明文規定必須符合特定形式要件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依據的證據材料。其核心特征包括:
- 法定性:證據種類、收集程式、審查标準均由法律強制規定,例如中國《刑事訴訟法》第50條明确列舉了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等八類證據。
- 形式性:證據的證明力大小由法律預先設定等級(如書證優于言詞證據),法官需嚴格遵循規則認定。
- 程式性:證據的提取、固定、質證必須符合法定程式,否則可能導緻證據無效(如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二、英文對應術語:Statutory Evidence
在英美法系中,"Statutory Evidence" 指由成文法(statute)直接規範證明資格與效力的證據,區别于普通法中的證據規則。其要點包括:
- 創設依據:證據能力源于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條文(如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802條對傳聞證據的禁止性規定)。
- 形式限定:特定事實必須通過法定形式證明,例如書面合同争議需以原始文件為證("Best Evidence Rule")。
- 強制適用:法官在采納證據時無自由裁量權,必須執行法定标準。
三、法定證據制度的現代演變
現代法律體系在保留法定證據形式要求的同時,逐步融合自由心證原則:
- 中國司法實踐:雖保留法定證據種類(《民訴法》第66條),但強調證據需經法庭質證并由法官綜合判斷(最高人民法院《民訴證據規定》第85條)。
- 英美法系趨勢:成文法設定證據門檻(如鑒真規則),但證明力評估仍由陪審團自由裁量。
權威參考來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條文釋義(全國人大官網)
- 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司法解讀
(注:因平台限制無法提供直接鍊接,請通過官方數據庫檢索上述文件編號獲取原文)
網絡擴展解釋
“法定證據”是法律領域的重要概念,其含義可從制度和種類兩個層面理解:
一、制度層面的法定證據
指法律預先規定證據的證明力及判斷規則,法官必須嚴格遵循的證據制度()。
- 核心特點:
- 形式化:證據的證明力由法律直接規定,例如兩人證言構成“完全證據”,單獨證言視為“不完全證據”。
- 機械性:法官需按既定規則計算證據效力,不能基于個人判斷自由裁量。
- 曆史背景:該制度興起于神明裁判衰落之後,旨在約束法官的恣意裁判,追求案件實質真實。
二、種類層面的法定證據
指法律明文規定的證據類型,不同訴訟法領域存在差異():
- 通用種類:
- 書證(如合同、書信)
- 物證(如作案工具、指紋)
- 視聽資料(如錄音、錄像)
- 證人證言
- 當事人陳述
- 特殊類别:
- 刑事訴訟: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供述
- 行政訴訟: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 民事訴訟:鑒定意見、電子數據
補充說明
- 直接證據:如結婚證、被告人供述等可直接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
- 制度局限性:法定證據制度因過于僵化,逐漸被自由心證制度取代,但證據種類仍為現代訴訟法的核心規範。
分類
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
别人正在浏覽...
巴克曼氏束被征詢人比奇利氏核紡錘體補給頭暢通區稱職抽樣對話編輯出錯登記文件初級原料單穿孔高爐瀝青各向異性的公用程式庫規定數據攪拌槳葉膠清橡膠結婚之日機械制作的記憶中樞奎特甯擴散壓兩腿的歐拉流動力學方程品質管制髂部聯胎沙土浴受控載波調制數據擴充塊土豬微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