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漢英法律術語對照中,"反證"對應的英文概念包含兩層核心含義:
1. 訴訟法範疇
指訴訟當事人為推翻對方主張事實而提出的相反證據,英文表述為"rebuttal evidence"或"counterevidence"。這種證據需達到高度蓋然性證明标準,如中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舉證責任轉移制度。
2. 邏輯學範疇
作為論證方法時,對應拉丁語"reductio ad absurdum",即歸謬法。通過證明相反命題的荒謬性來确立原命題的正确性,這種思維模式在英美法系判例推理中廣泛運用,如霍姆斯大法官在Abrams v. United States案中的反對意見書。
漢英概念差異需注意:中文"反證"同時包含證據類型和論證方法雙重含義,而英語語境中"rebuttal evidence"特指證據種類,論證方法則單獨使用邏輯學術語。這種語義差異在中國政法大學《法律英語證書(LEC)考試大綱》中有明确區分說明。
“反證”一詞在不同語境下有不同含義,以下從邏輯學、法律和日常使用三個角度進行解釋:
1. 邏輯學中的反證法
即“反證法”(歸謬法),是一種間接證明方法。其步驟為:
2. 法律領域的反證
指訴訟中一方對另一方提出的證據進行反駁或質疑,常見方式包括:
3. 日常交流中的反證
泛指用反向例證或邏輯反駁他人觀點。例如:
核心區别:邏輯學反證法側重嚴密推理論證,法律反證強調證據對抗,日常使用則更靈活。三者共同點在于通過反向推導或例證達到反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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