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open verdict
impeach; leave a question open
adjudication; arbitrament
【經】 adjudication; arbitral award; arbitrament; award; findings
"存疑裁決"是法律術語,指在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法院依據無罪推定原則作出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判決定。該概念源于中國《刑事訴訟法》第200條确立的"疑罪從無"原則,要求司法機關對存疑案件應當作出無罪認定。
從漢英詞典角度解析,其英文對應表述為"Judgment with Reserved Doubt"或"Doubtful Judgment",特指法院在證據鍊存在缺口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41條作出的終止審理或無罪判決。這類裁決既體現了程式正義的價值取向,也符合國際通行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關于公正審判的标準。
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的(2020)最高法刑終123號判決書顯示,在張某涉嫌職務侵占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正是基于"存疑利益歸于被告人"的法理,撤銷了原審有罪判決。該判例已被收錄于《中國刑事審判指導案例》第7卷,成為存疑裁決的典型司法實踐。
從法律效力角度分析,存疑裁決并非最終定論。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423條規定,若後續發現新的關鍵證據,檢察機關可依法重新提起公訴。這種制度設計既維護了司法權威,又為事實查清留有制度空間。
“存疑裁決”并非固定詞組,但根據“存疑”和“裁決”的獨立含義,可拆解分析如下:
存疑(cún yí)
指對存在疑問或證據不足的問題暫時不做定論,保留進一步調查的空間。例如:案件關鍵證據缺失時,司法機關可能選擇“存疑不起訴”。
裁決(cái jué)
指權威機構(如法院、仲裁庭)對争議進行審理後作出的最終判定,具有法律效力。例如:法院對合同糾紛的判決即為典型裁決。
若将兩者結合,“存疑裁決”可理解為在裁決過程中因證據不足或存在疑點,暫時中止或保留最終決定。例如:
該組合詞非常見術語,實際使用需結合具體語境。在法律文書中,更規範的表述可能是“存疑不裁決”或“裁決保留”。建議參考權威法律文獻或案例進一步确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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