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llision liability of the ship at fault
船舶碰撞過失責任(Negligence Liability in Ship Collision)是海商法中的核心概念,指在船舶碰撞事故中,因一方或多方過失導緻損害時,責任主體需依法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其法律内涵與實踐判定如下:
過失責任界定
船舶碰撞過失責任基于過錯責任原則,要求責任方存在違反航行規則、疏忽瞭望、操作不當等過失行為,且該過失與碰撞損害存在直接因果關系1。例如,未遵守《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導緻追尾事故,即構成過失3。
構成要件
單方過失責任
當碰撞完全由一船過失引起(如錨泊船未按規定顯示錨燈),過失方需全額賠償對方損失(《海商法》第168條)511。
雙方互有過失責任
雙方均有過失時,按過失比例分攤責任。例如,甲船過失占比60%、乙船40%,則雙方按此比例互賠(《海商法》第169條)16。若比例無法判定,責任均攤14。
無過失免責情形
包括不可抗力(如台風)、意外事件(第三方介入)或原因無法查明時,各方互不賠償(《海商法》第167條)513。
國際公約
1910年《碰撞公約》确立了過失責任原則,廢除法律推定過失,要求以實際證據判定責任19。
國内法規範
比例賠償原則
互有過失時,財産損失按過失比例賠償,人身傷亡則負連帶責任(《海商法》第169條)14。
海事責任限制
責任人可依法申請賠償責任限額,但故意或重大過失除外(《海南法》第210條)6。
來源:
(注:實際引用時需替換為具體法律條文鍊接或權威文獻URL。)
船舶碰撞過失責任是海事法律中界定碰撞事故責任歸屬的核心原則,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及國際規則,具體解釋如下:
船舶碰撞過失責任指在船舶碰撞事故中,因一方或雙方過失導緻損害時,根據過失程度劃分賠償責任的法律規則。其法律依據包括《海商法》第167-169條,以及《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
單方過失責任
若碰撞完全由一方過失(如未遵守航行規則、疏于瞭望等)導緻,過失方需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例如港内航行船舶碰撞停泊船舶時,航行船舶通常負全責。
互有過失責任
無過失責任
因不可抗力(如極端天氣)或原因不明時,各方互不賠償,損失由受損方自行承擔。
法院需綜合考量:
船長須履行施救義務并交換船舶信息,否則可能加重責任。海事部門調查結論可作為關鍵證據,但法院仍會獨立審查過失比例。
該責任體系通過過失比例劃分、特殊連帶責任等設計,平衡了航運效率與公平救濟需求。具體案件需結合航行記錄、VDR數據等專業證據綜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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