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arrear of interest
lateness; slow
【醫】 hyp-; hypo-
accept; admit; receive
【計】 nano
accrual; interest
【計】 interests
【經】 interest; interest on money; takings
遲納利息指因未在約定或法定期限内履行金錢給付義務而産生的法定孳息,本質是對資金占用成本的補償。其核心含義如下:
遲納利息是因付款方遲延履行金錢債務(如稅款、貸款、租金等),根據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由收款方向付款方收取的額外資金占用費用。
其法律性質屬于法定孳息,具有補償性和懲罰性雙重功能:
英文表述為"Delinquent Interest" 或"Late Payment Interest",具體定義為:
Interest charged on overdue payments for obligations such as taxes, loans, or contractual debts, calculated from the due date until actual payment is made.
——參考《元照英美法詞典》
稅收領域
納稅人逾期繳納稅款時,稅務機關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滞納金(《稅收征收管理法》第32條),該滞納金實質屬于遲納利息。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
金融借貸
銀行貸款合同通常約定:借款人逾期還款時,需按合同利率上浮30%-50% 支付罰息(即遲納利息)。
來源:《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币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
商業合同
買賣/服務合同中可約定遲延付款的利息标準,但不得超過LPR(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4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中文術語 | 英文術語 | 權威來源 |
---|---|---|
遲納利息 | Delinquent Interest | 《布萊克法律詞典》(11th Ed.) |
滞納金 | Late Payment Surcharge | 世界銀行《金融術語手冊》 |
逾期利息 | Default Interest | 國際貨币基金組織(IMF)詞彙表 |
注:遲納利息區别于"違約金",後者屬概括性違約責任,而遲納利息特指資金占用的利息補償。
"遲納利息"可能是指信用卡或貸款逾期後産生的兩種費用:
逾期利息和滞納金。以下是詳細解釋:
如需具體計算,請提供銀行名稱或合同條款以便進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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