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in rem
right; answer; reply; at; check; compare; couple; mutual; opposite; versus; vs
face to face
【計】 P
【化】 dyad
【醫】 Adv.; contra-; corps; ob-; p-; pair; par; para-
【經】 vs
【經】 right in rem
對物權的法律釋義與英譯解析
對物權(Right in rem)指權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除他人幹涉的絕對性財産權,其效力可對抗不特定第三人。與之相對的是對人權(Right in personam,即債權),僅能請求特定人為特定行為。
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right in rem" 源于拉丁語,指"針對物的權利",客體為有形物或無形財産(如知識産權),具有排他性和追及效力 。
權利人可直接占有、使用、收益或處分标的物,無需他人協助(《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2條)。
義務主體為不特定第三人,權利可對抗任意幹涉者(如所有權人可排除他人侵占不動産)。
須以獨立存在的"物"為客體(如房屋、設備),區别于債權的行為客體。
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界定 "in rem" 為"針對物的訴訟或權利",區别于針對人的 "in personam" 。
司法案例參考:不動産登記制度保障對物權公示公信效力(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72號)。
特征 | 對物權 | 對人權 |
---|---|---|
義務主體 | 不特定第三人 | 特定債務人 |
效力範圍 | 絕對性、可對抗任意幹涉者 | 相對性、僅約束合同相對方 |
客體 | 物或財産權利 | 債務人的給付行為 |
結論:對物權作為財産權基石,其漢英術語需嚴格對應法律語境。實務中,權利公示(如不動産登記)是其生效要件,而善意取得等規則進一步平衡了物權保護與交易安全 。
物權的法律概念及核心要點如下:
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性權利。例如,所有權人可自主決定對房屋的使用、出租或出售,同時禁止他人非法侵占。
根據《民法典》第114條和207條,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且國家、集體、私人等各類主體的物權均受法律平等保護。
分類标準 | 類型及示例 | 來源 |
---|---|---|
權利範圍 | 完全物權(所有權);定限物權(抵押權、地役權) | 、11 |
功能用途 | 用益物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擔保物權(質權) | 、12 |
如需進一步了解物權的設立與變動規則(如不動産登記、動産交付),可參考《民法典》第20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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