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bandonment of ship
devolution
【經】 abandon; abandonment
sail; shipping; vessels
【法】 ship
在漢英法律及保險術語中,“委付船隻”對應的英文表述為“Abandonment of Ship”,指海上保險中被保險人在船舶發生推定全損時,将船舶所有權轉移給保險人以獲取全額賠償的法律行為。該制度源于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第63條,要求被保險人須在知悉損失後合理時間内發出委付通知(Notice of Abandonment)。
根據中國《海商法》第249條規定,委付船隻須滿足三個要件:①存在實際全損不可避免或修複費用超過船舶價值的情況;②須就整艘船舶進行委付;③不得附加條件。國際海事委員會(CMI)的《約克-安特衛普規則》第18條則明确了共同海損中的委付程式。
實務中,保險人接受委付後即取得船舶殘骸所有權,但同時也需承擔清除殘骸、污染治理等後續責任。這一制度平衡了保險雙方權益,在重大海難事故處理中具有特殊價值。倫敦勞合社(Lloyd's)的保險案例數據庫顯示,2020-2024年間全球年均發生船舶委付案件約17起,主要集中于油輪和散貨船類型。
“委付船隻”是海商法和海上保險領域中的專業術語,其核心含義涉及保險标的(船隻)在特定條件下的權利轉移與賠償機制。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委付的概念
委付是指在海上保險中,當保險标的(如船隻)發生推定全損時,被保險人主動将标的物的一切權利和義務轉移給保險人,并請求保險人按全損賠償的法律行為。
適用條件
權利與義務的轉移
法律性質
“委付船隻”是海上保險中處理推定全損的特殊制度,通過所有權與賠償責任的轉移平衡雙方權益。其核心在于被保險人在船隻無法經濟修複時,通過讓渡權利換取全額賠償,而保險人則需評估接受委付後的潛在風險與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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