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asual ejector
in name; name; nominal
defendant; indictee; the accused
【經】 respondent
名義被告(Nominal Defendant)是英美法系中常見的法律術語,指在訴訟程式中被列為被告但無需承擔實質性法律責任的主體。其核心作用在于滿足司法程式的法定要件,尤其在涉及政府機構或抽象法律争議的案件中,名義被告的設立可幫助法院确立管轄權。
從法律構成角度分析,名義被告需滿足三個要件:1)訴訟标的涉及公法權益或憲法性權利;2)實際責任主體享有主權豁免等特殊保護;3)存在可執行的司法救濟途徑。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Ex parte Young案中确立的"名義被告原則",允許公民以政府官員為被告挑戰違憲行政行為,該原則至今仍是處理政府訴訟的重要依據。
在實踐層面,名義被告常見于兩類案件:一是政府行為合憲性審查案件,例如公民訴環保局排放标準違法時,環保局長常被列為名義被告;二是信托財産糾紛中,當受托財産權屬存疑時,法院可能指定臨時名義被告參與訴訟。英國司法部《民事訴訟規則》第19.2條對此類程式有明确規範。
“名義被告”是法律程式中的特定概念,通常指在訴訟中被列為被告但實際不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以下是詳細解釋:
名義被告并非法律術語,而是實務中對特定訴訟角色的描述。其核心特征是形式上被列為被告,但實質上與案件争議無直接利害關系。這類被告的加入往往出于程式性需求,例如:
管轄權異議
例如:原告為在A地起訴,将住所地在A地的某公司列為被告,但該公司實際與糾紛無關,僅為滿足“被告住所地在管轄法院轄區”的程式要求。
遺産繼承糾紛
遺囑執行人或遺産管理人可能被列為名義被告,以确保所有相關方參與訴訟,但其個人不承擔實體責任。
保險代位求償
保險公司追償時,可能将實際侵權人列為名義被告,但最終責任由第三方承擔。
特征 | 普通被告 | 名義被告 |
---|---|---|
利害關系 | 與案件有直接關聯 | 無實質關聯 |
責任承擔 | 可能被判承擔責任 | 不承擔實體責任 |
訴訟目的 | 解決實體争議 | 滿足程式要件 |
注:具體認定需結合案件事實和證據,最終由法院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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