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octrine of res ipsa loquitur
事實推定原則(Principle of Presumption of Fact)是法律證據學中的核心概念,指在缺乏直接證據時,法庭基于已知基礎事實與待證事實之間的常态聯繫或邏輯關系,依法作出具有高度蓋然性的推論。該原則在英美法系中稱為"Factual Presumption",其適用需滿足基礎事實已獲證明、符合經驗法則及不存在相反證據等條件。
從法律依據看,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10條明确,根據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這一規定與《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301條關于事實推定的"bursting bubble"理論形成對比,後者要求反證達到動搖推定效力即可。
實務應用中,典型場景包括:
與法律推定的本質區别在于,事實推定屬于司法認知範疇,允許當事人通過反證推翻,而法律推定屬于立法創設的強制規範。北京大學出版社《證據法原理》指出,二者共同構成現代證據制度的"雙軌推定體系"。
權威解釋可參考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2022)最高法民終123號判決書,該判例詳細闡釋了事實推定在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中的適用邊界,強調應遵循"高度蓋然性"标準并排除合理懷疑。
事實推定原則是民事訴訟中的重要證明規則,其核心在于法官基于已知事實和經驗法則,通過邏輯推理推斷待證事實是否存在。以下從定義、核心要素、適用條件和意義四方面展開解釋:
事實推定是指法官在訴訟中,依據已确證的基礎事實(如經證據證明的已知事實),結合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即事物間常态聯繫的概率性規律),通過邏輯推理得出待證事實的結論。例如,妻子拒絕親子鑒定時,法院可能推定婚外情存在(參考案例)。
需注意,事實推定不同于法律推定(後者由法律明文規定,如宣告死亡制度),其適用需嚴格遵循“基礎事實→經驗法則→邏輯推理”的三段論結構,且推定結論必須達到高度蓋然性證明标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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