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barred claim
for; of; to; when
【化】 ageing
【經】 time effect
【法】 right of the obligatory claim
罹于時效的債權請求權指債權人因法定時效期間屆滿而喪失通過訴訟程式強制債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該概念涉及民法中的訴訟時效制度,需結合中英文法律術語對照解析:
"罹于時效"
指權利因時效完成而受到限制。"罹"意為"遭受",此處強調權利因時效屆滿産生的法律後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92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債務人獲得抗辯權,債權人喪失勝訴權(即法院不再強制保護其請求權)。
"債權請求權"
即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為特定行為(如支付款項、交付貨物)的權利。其本質為Claim Right(主張權),區别于支配權。
英文表述為"Statute-barred Debt Claim" 或"Time-barred Creditor's Right",核心要素包括:
時效屆滿後債務人主動清償的,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由請求返還(《民法典》第192條第2款)。
權利人通過起訴、催告等行為可中斷時效(Interruption),重新計算期間;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可中止時效(Suspension)。
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争議適用4年時效(《民法典》第594條),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最長保護期20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88-199條(時效制度)
王澤鑒《民法總則》(北京大學出版社2014版)第542頁:時效完成效力論
北大法寶法律數據庫:https://www.pkulaw.com (檢索詞:訴訟時效)
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庫:https://law.wkinfo.com.cn (檢索詞:statute-barred debt)
“罹于時效的債權請求權”是指因超過法定訴訟時效期間而喪失法律強制保護力的債權請求權。以下從定義、法律效果及例外情形三個方面詳細解釋:
債權請求權
指債權人基于合同、侵權、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等債的關系,請求債務人為特定行為(如支付款項、履行義務)的權利。其核心特征在于需通過他人行為實現利益,而非直接支配財産。
罹于時效
即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根據《民法典》第188條,普通債權請求權的訴訟時效為3年,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損及義務人之日起算。若超過20年未行使權利,則無論是否知情,法院均不再保護。
債權性質變化
罹于時效後,債權從“法律強制保護之債”轉為“自然債務”。債務人可主張時效抗辯拒絕履行,但若自願履行,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由要求返還。
程式性限制
以下債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即不受時效限制):
罹于時效的債權請求權雖失去司法強制執行力,但債權本身仍存續。債務人可基于時效抗辯拒絕履行,但債權人可通過非訴訟途徑(如協商)實現權利。對于特殊債權(如存款、國債),法律則永久保護其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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