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barred claim
for; of; to; when
【化】 ageing
【经】 time effect
【法】 right of the obligatory claim
罹于时效的债权请求权指债权人因法定时效期间届满而丧失通过诉讼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该概念涉及民法中的诉讼时效制度,需结合中英文法律术语对照解析:
"罹于时效"
指权利因时效完成而受到限制。"罹"意为"遭受",此处强调权利因时效届满产生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9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获得抗辩权,债权人丧失胜诉权(即法院不再强制保护其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
即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如支付款项、交付货物)的权利。其本质为Claim Right(主张权),区别于支配权。
英文表述为"Statute-barred Debt Claim" 或"Time-barred Creditor's Right",核心要素包括:
时效届满后债务人主动清偿的,不得以不知时效为由请求返还(《民法典》第192条第2款)。
权利人通过起诉、催告等行为可中断时效(Interruption),重新计算期间;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可中止时效(Suspension)。
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适用4年时效(《民法典》第594条),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最长保护期20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8-199条(时效制度)
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版)第542页:时效完成效力论
北大法宝法律数据库:https://www.pkulaw.com (检索词:诉讼时效)
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https://law.wkinfo.com.cn (检索词:statute-barred debt)
“罹于时效的债权请求权”是指因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而丧失法律强制保护力的债权请求权。以下从定义、法律效果及例外情形三个方面详细解释:
债权请求权
指债权人基于合同、侵权、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等债的关系,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如支付款项、履行义务)的权利。其核心特征在于需通过他人行为实现利益,而非直接支配财产。
罹于时效
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根据《民法典》第188条,普通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算。若超过20年未行使权利,则无论是否知情,法院均不再保护。
债权性质变化
罹于时效后,债权从“法律强制保护之债”转为“自然债务”。债务人可主张时效抗辩拒绝履行,但若自愿履行,不得以不知时效为由要求返还。
程序性限制
以下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即不受时效限制):
罹于时效的债权请求权虽失去司法强制执行力,但债权本身仍存续。债务人可基于时效抗辩拒绝履行,但债权人可通过非诉讼途径(如协商)实现权利。对于特殊债权(如存款、国债),法律则永久保护其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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