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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燒"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明确法律含義及行為指向的複合動詞,其核心含義可拆解為三個層級:
行為本質
指故意使用引燃物使目标物發生燃燒的行為,《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其定義為"以縱火為目的的主動焚燒行為"(商務印書館,2016)。牛津大學出版社《牛津英漢雙解大詞典》對應譯為"arson"時特别注明該詞特指"willful and malicious burning of property"的犯罪行為。
法律界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4條司法解釋,該行為構成"放火罪"的要件包含: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主體、明确的縱火故意、實施引燃行為及對公共安全造成威脅。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顯示,2023年全國法院審結的放火罪案件中,87.6%涉及財産标的物蓄意焚燒。
語義延伸
在文學修辭層面,該詞存在隱喻用法。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現代漢語用法詞典》指出,該詞可引申為"引發系統性危機的導火索行為",如"他的言論在行業内放火燒"(商務印書館,2020)。但此類用法在《牛津法律術語詞典》中被明确标注為"非專業法律表述"。
該詞項的英譯選擇需注意語境差異:在刑事法律文書中應使用"commit arson",日常叙述中可用"set fire to",而作為成語使用時則對應"play with fire"的引申義。北京大學漢英法律詞典編纂組建議,正式文本中應避免使用"light a fire"等中性表述以防止歧義。
“放火燒”是一個漢語動詞短語,其核心含義為故意點燃物品或場所,引發火災的行為。具體可從以下角度分析:
字面含義
法律性質
在中國法律中,“放火燒”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據《刑法》第114、115條,未造成嚴重後果可判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緻人重傷、死亡或重大財産損失,可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使用場景
與“失火”的區别
“放火燒”強調主觀故意,而“失火”指因疏忽引發火災,屬過失犯罪,刑罰較輕。
注意事項:現實中放火危害極大,可能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若遭遇類似事件,應立即報警并遠離火場,優先保障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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